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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 政法干警考试之刑法学重点知识要点专攻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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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1: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共同犯罪主要是从客观上有无共同犯罪行为和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这两上方面来考虑。共同犯罪的处罚主要是从共同犯罪人分类来分别规定的。我国刑法从以作用分类法为主、以分工分类法为辅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一、主犯。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
三、胁从犯。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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