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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 政法干警考试之从案例学刑法系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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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1: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1:故意杀人罪
某日晚8时许,李剑、李军华、黄贱德等10人到某工厂寻衅滋事、调戏女工。当该厂厂长和工人前来制止时,李剑从同伙手中接过杀猪刀朝人群乱砍,致一工人面部受轻伤。李剑在逃跑途中,听到后面有人跑来,误以为是工厂的人追他,即转身朝来人的腹部刺了一刀,结果将紧随其后的同伙黄贱德刺死。
[问题]李剑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李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剑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之中,被人追赶,便意图将追赶的人刺伤或者刺死。在实施行为的时候,他对追赶者是死是伤处于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结果定罪。本案中,李剑的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至于李剑本想杀死追赶者却杀死了自己的同伙,属于犯罪对象错误,而杀人罪的对象不属于构成要件的范围,对象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质。
案例2:公安干警开枪案件
朱某,男,31岁,某县公安局干部。某日晚11时40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察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朱上前问道:“谁?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朱认为是有人偷东西,便追赶。一面追,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邻居丁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一百多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王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态度?应否负刑事责任?
朱某对王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朱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开枪向人射击,意图伤害他人。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朱某对是否击中王某并无确切的把握,但击中与击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即对击中王某,朱某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击中后王某是死是伤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朱某在开枪时,一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仅凭别人形迹可疑就开枪射击,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因此,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3:索要欠款打架误击其父亲案
吴某某酒后到其叔家索要欠款,与其叔发生口角,于是到自己父亲家拿了一根木棒(长140厘米、直径50厘米)。回来后见其叔正与父亲在路上说话(二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木棒向其叔打去,其叔避开,木棒击在其父头上,致其父死亡。
[问题]吴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对吴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处罚。因为:吴某某与其叔父发生纠纷,意图报复,手持木棒去打其叔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击他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至于他本意是打击其叔父而错误地击中其父亲,属于打击错误。这种打击错误,不能改变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案例4:手持气枪误伤他人案
马某某手持气枪在自家门口带孩子玩。见好友赵某骑自行车路过,就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谁知子弹偏向上方,正中赵某的左眼,造成赵某左眼球被摘除。
[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马某某与被害打招呼并向其所骑的自行车轮子射击,说明马某某只是想和赵某开个玩笑,主观上没有伤害赵某的故意。马某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伤害他人的后果,但是,自侍技术过关,认为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并未能避免。这种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5:毒蛇伤人案
杨某某与本村的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5人,给吕某某家砍木料。归途中,发现路边草丛中有一条毒蛇。杨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况下,将其捉到手中。5人成纵队向前行走,杨某某走在最后,距他前边的庄某某仅l米。当庄某某弯腰拿起放在路边的衣服时,杨某某手中的毒蛇将其右腿咬伤,当即中毒肿大,不能行走,被人抬回家。庄某某经手术右腿截肢。
[问题]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上是何种心理态度?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毒蛇会咬人致人伤亡的事实,杨某某具有认识能力。在玩蛇时,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会发生蛇咬伤、咬死人的结果,但由于专心于玩耍,没有注意到这种危险性并未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以致于在庄某某弯腰时,毒蛇将其咬伤,导致右腿截肢的严重后果,杨某某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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