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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星级练习题目及答案【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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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1: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星级题目及答案整理出来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商业用途,公务员考试在线在此特别提醒!
【单项选择题】
11.姓名权的内容,不包括姓名的( )。
A.命名
B.使用
C.变更
D.依法转让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姓名权的内容。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专属权利,其内容主要是决定、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干涉,其绝对不能转让。
【考生注意】姓名可以相同,同姓名者享有各自的法定姓名权,姓名权不能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他人
12.★★公民参与合伙关系,( )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伙的投资方式。个人合伙的投资方式比起法人,限制较少。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可以用资金、实物、技术等投资。一个人拥有技术也就包含了劳务。因此,个人合伙不是必须用资金和实物投资,也可以用劳务投资。
13.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 )。
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
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名誉权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个体户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法人、个体户虽然不像自然人有“人身” ,但在法律上他们也是民事主体。故《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有法人和个体户,他们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是自然人专有的人身权。经营权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考生注意】民法上的“人”不是指自然界中有血有肉的人,民法“人”是异化了的人,它包括法人、个体户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但毕竟这些异化的人与自然人不可同比,他们是否享有如同自然人一样的人身权也就颇受争议。我国《民法通则》还是接受了异化人也如同自然人一样的设计,赋予了其人格权。
名称权是专属于非自然人主体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与自然人共有的。名称权与姓名权内容是不同,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与自然人的也不同,即前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4.★★★★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对此,( )。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甲是原所有权人,乙是无权处分人,丙合理价格购得是善意占有人,标的物彩电已经交付给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彩电所有权。因此,甲不能向丙请求返还彩电也不能向丙请求赔偿损失。丙不承担责任,甲只能向乙请求归还价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5.★★★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 )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答案】B
【考点分析】我国采用到达主义。根据《合同法》,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不是说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1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抵押合同的标的。根据《担保法》,土地所有权是不得抵押财产的首项内容。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办理登记时方可生效,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的,自抵押合同订立时生效。民事主体以财产设定抵押,没有审批程序。因此,其余三项不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如果题干改为以“土地”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如果改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标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前问还是无效,因为土地,就是指土地所有权;后问是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1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 )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
B.交付股票
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D.公司同意之日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权利质权的成立。
权利质权是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我国担保法根据不同的权利设质规定了不同的成立时间。《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该规定,正确选项是C。
其他选项中,A项的说法不成立,因为任何一种质押合同都没有从合同订立成立的,都是以交付质物或者凭证,或者登记成立并生效。B项交付股票的说法也不成立,因为以股票设质,并非是代表股票的纸张或卡本身,而是以股票中所指示的权利设质。D项公司同意不能成为质押合同成立的条件。
18.★★★下列各项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清偿
B.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
C.某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
D.售货员多找了零钱
【答案】D
【考点分析】《民法通则意见》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依此规定可以排除A项。我国一向禁止赌博,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就是非法所得,非法所得上缴归国家,故B项无法作为不当得利返还。C项某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得利人并非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根据提前履行的合同而已,故也应当排除。
19.★★★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安抗辩权。
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这表明该合同是双务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这表明甲负有先履行义务;后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这表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根据这四个条件,甲可以依法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故C项符合题意。
在本题中,如果甲没有交货却要求乙付款,乙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甲提出履行,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乙提出履行时,甲亦同。如果甲已经交货,乙到了付款期限而不付款,却把资产转移,这时甲可以行使撤销权。
20.★★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对于租赁物( )。
A.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B.可以取回自己使用
C.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并解除租赁合同
D.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租赁合同对新所有人继续有效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出租人的权利、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出租人出租财产,仅仅是财产使用权的转移,财产所有权还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当然有权进行处分转让租赁物。但毕竟租赁合同在先,转让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而言,当然是继续有效。此乃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考生注意】由该题引发两点:第一,租赁物转让,如果受让人不知是租赁物的,其行为效力如何?第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承租人有无干涉权?第一种情况下,出租人没有通知受让人为租赁物的,受让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第二种情况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1.★著作权自( )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保护。
A.作品创作完成
B.向版权局提出申请
C.办理版权登记
D.经版权局核准登记并公告
【答案】A
【考点分析】《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2002年9月15日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也明确:著作权自作品创造完成之日起产生。理论上对此概括为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所谓自动取得,是指作品创作完成后,不以等级、发表、核准、申请而享有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条例,向版权局申请、办理登记,经版权局核准登记并公告,实行自愿原则,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作品、确定著作权归属,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并非是著作权产生的根据,对著作权的行使也没有任何影响。
【考生注意】著作权的取得,不同于专利权和商标权。
22.★下列各项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
B.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为10年
C.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依法进行强制许可
D.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程序和条件、保护期以及限制。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他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申请后,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无需进行实质审查,采取的是初审登记制,只要经过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就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10年。只有C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强制许可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
23.★★下列各项中,不需要证人在场即为有效的是( )。
A.口头遗嘱
B.录音遗嘱
C.自书遗嘱
D.代书遗嘱
【答案】C
【考点分析】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相对自书遗嘱而言,信任度较低,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条件较为严格,即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只有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只要写明日期即可。故答案为C项。
24.★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的,视为( )。
A.放弃继承
B.接受继承
C.丧失继承权
D.转继承
【答案】B
【考生注意】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而被继承人死亡后对继承问题不做任何表态,是放弃还是接受继承?答案是接受继承。
25.★★★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虽然具有自然死亡同样的效力,但毕竟不是自然死亡。因此,《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考生注意】宣告死亡是拟制死亡,因被宣告死亡人的可返还性决定其与自然死亡的后果有所差异,如按照死亡所继承遗产的返还问题、死亡人配偶身份的恢复问题以及被宣告死亡人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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