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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 2011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要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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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1: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务员考试在线提醒:以下编号顺序是根据法律条文顺序编排,而非通常自然顺序。
【 物权的优先性】
【母法条】
【合同法】
229,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
119,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新房主和乘租人继续有效
【担保法】
5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抵押物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48,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3,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低压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海商法】
19,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25,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担保法解释】
76,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79,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相关法理: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性,债的平等性
【知识点】
1,物权优先于债权及其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2,法定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
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汽车,轮船,飞行器,企业设备
--登记时间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优先
--同一天在不同法定部门登记,同一顺序
3,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
---都已登记的,以登记顺序为准
---同一天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4,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
同一物上成立两个以上抵押权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所有权归于一人时,该所有人的先位抵押权仍可对抗后位抵押权
5,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建设工程上承包人享有的法定抵押权优先于约定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
【子法条】
286,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解释】
58,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77,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海商法】
138,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利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以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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