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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 2011年政法干警招考民法学考试合同法备考知识点【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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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1: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合同法知识点资料出来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商业用途,公务员考试在线在此特别提醒!
30、行政措施:是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31、合同的条款、种类: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1)当事人的笱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村泊。(3)质量和数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2、合同的主要条款。3、合同的普通条款。(1)偶尔条款。(2)通常条款。(3)特意待定条款。
32、缔约责任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3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这实际上就是规定了合同无效和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2、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合同不能成立的时候,对于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当然必须赔偿其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及第58条所系统地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同和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4、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利益等。
35、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依此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之合同无效;其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或效力不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等违法合同也都无效,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1)附生效条件或期限持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俗成,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发自由的约定,这正是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存在的法理依据。
36、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7、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8、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必须是还价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39、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业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附限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期限是当事人约束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的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40、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衣求撤销的合同。
42、合同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4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由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合同法》第49条所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的安全。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的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表见代理合同的产生与被代理人的过错有关。
44、合同履行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对其做了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协作履行包括以下内容:(1)、及时通知义务。(2)、相互协助义务。(3)保密义务。经济合理履行原则:(1)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2)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3)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4)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合理原则。(5)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45、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确定是否形成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关系,应基于以下事实:(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2)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3)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46、先履行抗菌素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7、不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不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到为对价给付。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3、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难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4、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48、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已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已经既然如此于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促使债权之必要。代位权的行使: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侠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9、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征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撤销权的效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2、对于受益人的效力。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已向债务人支付了对价的,可同时请求债务人返还对价。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财产或利益,但无权就该财产或利益自己优先受偿。其有义务将收到的财产或利益返还给全力债务人,作为全体债权人的一般担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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