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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大纲知识点分析—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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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1: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大纲新增知识点
1.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特征:概括性、普遍性、专属性、法定性。
2.生命权的特征
生命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特征:
①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
②生命权的积极价值具备优先性。
③生命权的消极价值具有不可评估性。
3.健康权的特征
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特征:
①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动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是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
②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③健康权保护的是公民身体功能的正常发挥,使其动作、运动自主,但不是保护身体、意志不受外界约束。
4.肖像权的特征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特征:
①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②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
③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
5.名誉权的特征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特征:
①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②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
③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
④名誉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相关联。
6.隐私权的范围
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一般而言,公民的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权和个人生活秘密权。通信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在信件、电报、电话中的内容享有保密权,未经允许不得非法公开。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
2011年大纲删除知识点:荣誉权的概念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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