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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大纲知识点分析—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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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1: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债权法】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增知识点
1.债的保全: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1)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①成立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②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③代位权的效力:
对债务人的效力: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即不得再为妨害代位权行使的处分行为。
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经法院审理确认代位权成立并经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2)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①成立要件:
客观要件,即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主观要件,指行为人行为时具有的主观恶意。债务人为无偿行为而有害于债权时,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债务人所为行为为有偿时,只有行为人明知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而且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此情形的,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
②撤销权的行使:
第一,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第二,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其他共同债权人不得再就该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
第三,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限制。
③撤销权的效力:
第一,对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自始失去法律效力。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负有返还的义务,原物不能返还的,应折价予以赔偿。受益人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对债务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第二,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债的移转:债的移转的概念;债权让与(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债权让与的效力);债务承担(债务承担的概念;免责债务承担;并存债务承担);债的概括移转(债的概括移转的概念;债的概括移转的类型;债的概括移转的效力)
(1)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法律事实。
(2)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①有效要件: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②效力:债权让与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让与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丧失债权,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同时,从权利随之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准,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法律事实。
①免责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②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4)债的概括移转: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①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其地位,全部或部分地承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的义务。
②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移转,属于法定移转,因而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发生效力。
3.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概念;债的消灭原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消灭的原因:
①清偿:是指债务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②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
③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④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⑤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4.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5.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1)成立要件
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②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2)行使及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
6.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客运合同的概念、特征,客运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货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货运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特征: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
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2)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①特征:旅客既是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对象;
客运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
客运合同包括对旅客行李的运送。
②旅客的义务:持有效客运票承运的义务;
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
不得携带或夹带危险品或其他违禁品的义务。
③承运人的义务:告知义务;
按约定运输旅客的义务;
救助义务;
对旅客的伤亡赔偿责任;
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3)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输到指定的地点,而由托运人交付运费的合同。
①特征: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
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
为诺成性合同。
②托运人的义务:支付运输费用;
准确提供收货人和告知必要情况的义务;
包装义务;
托运危险物品的妥善包装、警示等义务。
③承运人的义务:运送义务;
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义务;
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④收货人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
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收货人有在一定期限内检验货物的义务。
7.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委托人与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①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②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③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①支付居间报酬;
②偿付有关费用。
(3)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①报告订立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②忠实义务;
③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新大纲更改知识点
2010年考点2011年考点
保证——保证的概念;保证的有效条件;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效力保证——保证的概念与特征;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保证责任的免除

新大纲删除知识点
1.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2.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3.合同的成立要件
4.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生效的要件);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无效合同的情形);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撤销权的行使);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5.合同履行的原则
6.合同的保全:合同保全的概念与特征;合同保全的方式(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成立条件、行使和效力;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成立条件、行使和效力)
7.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与效力;合同义务转让的条件与效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的概念与类型
8.合同的终止:清偿的概念和后果;抵销的概念、法定条件和后果;提存的概念、法定原因和后果;免除的概念和后果;混同的概念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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