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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大纲知识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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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1:5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权法】
新大纲新增知识点
1.物权的保护
请求确认物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
2.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而形成的成员权所组成的复合性的权利。
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许多不同的权利组合而成的。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
权利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与权利义务内容的复杂性。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①所有权。所有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往往被称为专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属于自己的、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②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所享有的权利。
③成员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队之一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基本法律特征:
①用益物权是以占有和利用标的物之实体为目的的权利,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方面进行分配,因此又称为实体物权。
②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权。
③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④用益物权的客体应限于不动产。
5.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1)担保物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①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得到清偿为目的。
②担保物权是成立于他人特定物或者权利上的权利。
③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④担保物权为具有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
(2)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①主债权消灭。
②担保物权实现。
③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④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6.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质权。
(1)动产质权的设立
设立动产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并且还必须移转动产的占有。
(2)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动产出质后,出质人仍然有权处分已经出质的财产,此外,出质人也可以与质权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由出质人继续享有对质物的收益权。但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出质人不应当享有此项权利。
质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收取质物的孳息;转质权;预行拍卖和变卖质物权;优先受偿权。
7.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的标的
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权利质权的标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8.占有——占有概述和占有的保护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本身可以成为物权的一项权能,也是动产物权移转的外在表现。
占有的保护:
①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③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④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新大纲更改知识点

            2010年考点
            

            2011年考点
            

            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物的分类
            

            物权的类型——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
            

            留置权的成立、实现
            

            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新大纲删除知识点
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
2.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分割
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4.质权的特征
5.质权的设立
6.质权的实现
7.出质人与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8.留置权的特征
9.留置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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