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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 政法干警民法学试题:《婚姻家庭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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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1: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法干警民法学试题:《婚姻家庭法》(二)
一、单项选择题
1. 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属于( )
A. 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B. 身份法与财产法的关系
C.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D. 基本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2. 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这种违法行为构成( )
A. 虐待 B. 遗弃 C. 父权 D. 夫权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哪些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B.《婚姻登记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D.《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有关规定
2. 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重婚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
A. 重婚是结婚的禁止行为 B. 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C. 有配偶而重婚的,构成重婚罪 D.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
三、名词解释题
1. 婚姻家庭法 2. 婚姻自由
3. 虐待 4. 遗弃
四、简答题
简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五、论述题
试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
六、案例分析题
元某(女)经人介绍与李某(男)见面相亲,回来后元某向父母表示“相不中”。但是元某之母见李某家条件好,就答应了这门亲事,并向男方索取了电视机、VCD、衣料等财物,给女儿订了婚。之后,双方家长一直催二人去领结婚证。元某不愿去领而其母一直威逼,元某无奈,只得与李某去领了结婚证。随后,元某之母又向男方索取近万元财物,作为嫁女的报酬。领了结婚证后,元某仍不同意举行婚礼,不同意与李某同居。双方家长轮流做元某的工作,元某被逼
无奈,几次欲寻短见,后经人启发,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
【试分析】
(1)元某之母的行为属于买卖婚姻,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2)元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应予以维持?
一、单项选择题
1. 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婚姻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失部分在程序制度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婚姻家庭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2. 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虐待。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手段,比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予医治等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的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
2. BC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重婚的法律后果。重婚具有以下法律后果:在民事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配偶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重婚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根据;在刑事上,犯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婚罪的犯罪主体,是实施重婚行为的有配偶者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选项A表明了重婚的性质,而不是重婚的法律后果。
三、名词解释题
1. 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婚姻自由:指男女两性均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3. 虐待:指歧视、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如打骂、恐吓、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4. 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父母不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等。
四、简答题
答: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即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是制定和适用我国婚姻法的重要依据。
五、论述题
答:(1)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2)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①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
②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3)实行婚姻自由是为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4)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们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对轻率对待婚姻问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5)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的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层次上实现。
六、案例分析题
答:(1)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愿,以获得大量金钱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包括子女)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了公开买卖婚姻外,用其他方式方法借婚姻关系要钱要物的行为,但这里有个前提,即这种婚姻关系是婚姻当事人同意的,不是强迫包办的。所以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婚姻关系是否违背当事人的自主意志。
本案中,元某在其母的威逼下,违背其个人意愿与李某领了结婚证,其婚姻属买卖婚姻。
(2)不应维持。《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曲的行为。《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本案中,元某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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