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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汇总之 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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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名词解释
  1.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它具有专业性、法律性和实践性的特征。
  2.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是法律方法的一个重要的具体体现。它贯穿于法律的整个实施过程。
  3.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所以,辨证是在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在前提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辨证推理。
  4.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在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大体可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5.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
  6.归纳推理,是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当法官处理案件时,手边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则原则供适用,而刚巧从一系列早期的判例中可以总结出可适用的规则和原则,那么,他就按先例处理了本案。这就是归纳推理。司法活动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是判例法国家。
  简答题
  1.简述法律方法的实践性。
  答: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法律方法具有明显的实践性。
  首先,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践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其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即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职业者。再次,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一种法律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取决于它能否有效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实践性是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等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区别。
  2.简述法律推理的总体过程。
  答: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法律推理的过程总体上可以分为:
  (1)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法律渊源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
  (2)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从中确定可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并将可适用的各法律规范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原则下;
  (3)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
  (4)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
  这个推理过程基本上就是形式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在法律领域的运用。
  3.简述我国立法解释所包含的内容。
  答:从狭义上说,立法解释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从广义上说,则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它包括:
  (1)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以及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法律的解释。
  (2)国务院及其主管机关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4.简述法律解释中一般解释方法的种类。
  答:法律解释中的一般解释方法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当然解释等。
  (1)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语法解释开始的。
  (2)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
  (3)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地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
  (4)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材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材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5)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作的说明。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具有一定的立法目的。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疑问,是法律解释的应有之意。
  (6)当然解释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该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论述题
  1.试论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答: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在法的生成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又是法的发展的重要方法。之所以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原因在于:
  (1)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概括性和抽象性是制定法的一个基本特点,即制定法总是针对一般的人或事的行为规则;而且同事同处、同罪同罚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不可能为个别行为而制定。这就需要将抽象的一般的规定与具体的个别的行为相结合。法律的实施就是将抽象的规定转化为对具体行为的指导。只有对抽象的规定加以解释,该规定才能适用于具体的从行为和案件,才具有可操作性。
  (2)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稳定性同样是制定法的一个基本特点。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秩序的形成是以行为预期的建立为前提的。如果法律总是处于修改状态,就会彻底破坏这种预期,使人们无所适从。所以,法律不应该轻易修改。但是,法律又必须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要适应社会需要。这个矛盾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3)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尽人意之处。实践中,法律条文相互重叠、冲突、矛盾,文字模糊,表述不清,该规定而未规定的情况在所难免。这种情况不可能完全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者还是法律的解释者,都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对法律做出与自己所处时代的需要尽可能一致的说明和解释。因此,法律解释不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是长期的、反复进行的。
  上述三点,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反映和要求,在所有以成文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的国家,这个问题都是普遍存在的;另一方面,法律解释空间的存在,也在客观上孕育了法的发展的一个特殊机制,即在不断的解释过程中,法的内容得以充实、丰富和富有时代气息。
  2.试论法律解释的原则。
  答:法律解释是随着法治的发展而发展的。直到现在,法律解释已经积累起了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正确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至关重要。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因此有必要加深对法律解释活动性质的认识,以对其加以必要的引导和约束。一般来讲,法律解释的原则有以下几个:
  (1)合法性原则。法律解释应该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第一,法律解释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法律解释是一项国家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立法”活动,因为有的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因此,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解释来说,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有关法律解释的权限划分及解释程序的规定进行。第二,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不得抵触高位阶的法律。第三,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必须与法律原则保持一致。在对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技术性规定进行解释时,应该符合法律的原则。
  (2)合理性原则。合理是指合乎情理、公理、道理。坚持合理性原则,首先就要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法律解释必须解决现实问题,根据现实需要提出、确定解决办法。法律解释符合社会现实的需求和社会公理的要求,才会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其次,坚持尊重公序良俗;第三,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在充分尊重本国法律传统和现实的同时,法律解释应该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能够对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起引导作用。法律持久的生命力从根本上说,源于它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程度。第四,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与法律相比,政策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更能够反映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3)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解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解释应该在法治的范围内进行。法制统一体现在一个国家,表现为法律的形式、内容和精神实质应该是高度一致的,法律的实施及其结果也应该是相同或相似的。
  (4)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任何法律法规都有自己制定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和历史原因,包括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政治关系、某一历史事件等。法律解释需要结合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深入了解立法意图,把握立法原意。但是,仅仅从历史的角度说明立法当时的原意,应该说是不够的。因为,对法律的解释是为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服务的。这就要求法律解释工作要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既考虑法律制定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要求,又考虑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其中,现实的需要是两者统一的基础。
  案例分析
  张某和王某于2000年在双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某市甲镇登记结婚,后因夫妻关系不和睦协议离婚,并就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了协议。2002年6月,两人通过熟人到某市乙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03年3月,张某车祸死亡。同年5月,乙镇人民政府收到某律师的意见书,认为乙镇政府对张某、王某的离婚登记行为属越权行政,应当予以纠正。乙镇政府于5月9日作出撤销张某与王某离婚登记行为的决定。王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乙镇非任一方户口所在地,乙镇发放离婚证书属于行政越权行为,乙镇自行撤销行为并无不当,故维持了乙镇政府的行政行为。王某不服行政复议,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乙镇政府作出的撤销离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乙镇政府行为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谈谈法律推理在本案中的运用并评析法院的判决结果。
  答: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法律推理贯穿于法律实施的整个过程。
  (1)本案存在三个法律推理:一是从乙镇人民政府在撤销自己的行政行为过程中,根据行政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权限内行使权力。乙镇政府在认识到自己行政行为越权后,即作出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此法律推理中,行政机关选择适用的大前提是行政法律规范。第二个法律推理是原告王某认为其与张某在离婚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对财产和子女抚养上亦不存在争议,且办理了登记。因此,其离婚的民事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认为乙镇政府的撤销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此推理中,王某适用的是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但不符合其中规定的离婚的形式要件)。第三个推理就是法官在处理该案件中运用的法律推理。遗憾的是,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解决前两个三段论所存在的矛盾和冲突。
  (2)法律推理是在法律争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而且,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推理和法官的推理究竟何者具有权威性,并不是以其身份来划定,而是看其推理是否有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理性、逻辑地而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有时需要对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作出权衡。本案中,面对张某和王某仅是离婚登记主体错误,而各种实体要件均都具备,并且考虑到婚姻关系的不可逆转性和撤销婚姻的法定性、限定性,是不宜简单用撤销的方式予以纠正的。法官应该也可以以一种更为灵活的方式来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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