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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法理学练习试卷及答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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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1.不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只指出由哪个机关作出规定的法律规则是
  A.确定性规则 B.委任性规则 C.准用性规则 D.授权性规则
  2.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之间的关系是
  A.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B.理论和实践的关系 C.本质和现象的关系 D.功能和价值的关系
  3.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法制发生的一个重大变化是
  A.宪政制度的建立 B.法制原则的确立 C.注重保护社会利益 D.强调法律保护私人利益
  4.根据效力范围的不同,可以把法律分为
  A.根本法和普通法 B.实体法和程序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公法和私法
  5.构成法律部门的最基本的细胞是
  A.法律制度 B.法律条文 C.规范性法律文件 D.法律规范
  6.划分部门法的首要标准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
  A.种类  B.机制 C.数量  D.目的
  7.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公私混合法律关系的是
  A.婚姻法律关系 B.购销法律关系 C.租赁法律关系 D.劳动法律关系
  8.首先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是
  A.柏拉图 B.苏格拉底 C.亚里士多德 D.孟德斯鸠
  9.认为法与正义没有关联的法学流派是
  A.自然法学 B.分析法学 C.历史法学 D.神学法学
  10.经济基础决定法意味着
  A.经济的要求即是法 B.法律的性质随经济基础变化而变化 C.法没有相对独立性 D.法从经济基础中自动产生
  11.法和国家的一般关系是
  A.法高于国家,是国家的基础 B.国家权力大于法,是法的根据
  C.二者互相依赖,互相支持 D.二者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12.现代法治与古代法制的区别之一在于
  A.是否重视人的作用 B.是否承认法律的作用
  C.是否有完善的法律程序 D.是否强调主体权利的保障
  13.下列国家中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是
  A.英国 B.德国 C.加拿大 D.澳大利亚
  14.法律规则的三个构成部分是假定、行为模式和
  A.权利和义务 B.法律事实 C.法律责任 D.法律后果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1.从各国的法制实践来看,法律实质推理的方式包括
  A.通过法官对法律的目的解释作出判断  B.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作出判断
  C.根据国家公共政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作出判断  D.根据习惯或法理作出判断
  2.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A.立法监督 B.行政监察  C.宪法监督  D.社会监督
  3.在下列措施中,属于行政制裁的有
  A.吊销营业执照 B.责令停产、停业 C.劳动教养 D.罚金
  4.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作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包括
  A.财产权无限制使用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契约自由 D.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5.在当代中国,狭义的法律包括
  A.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B.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C.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法律的决定  D.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宪法的决定
  三、简答题:
  简述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的区别。
  四、分析题:
  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首先表现为一国法律的内容和形式都是由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的,其次它还说明法律只能确认和维护已经存在的现实经济关系,而不能作出超前的规定。”
  请运用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分析上述观点。
  五、论述题:
  试述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C 4.C 5.D 6.A 7.D 8.C 9.B 10.B 11.C 12.D 13.C 14.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C 3.ABC 4.AC 5.ABC
  三、简答题: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法律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法律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1分)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有规范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的内容和目标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2分)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诉人们,法律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社会作用。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
  四、分析题:
  上述观点错误,是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原理的片面理解。
  (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主要是指它决定法律上层建筑的本质和价值取向,而不是决定法律制度的所有方面。
  (2)上层建筑有相对独立性,法律调整的形式,包括法律调整的专门手段、方法、技术和程序等许多内容是历代法律调整经验不断积累的结果,与特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形态没有直接联系。
  (3)一定社会中法律的内容除了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也受到其他因素,如地理、人口、环境等因素和社会文化传统的影响。
  (4)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指二者关系中最本质的规律性。法律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律可以根据一定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发展的客观要求,指导并促进新的经济关系产生和发展。在改革时期和后起的发展中国家,法律的这种先导作用尤其明显。
  五、论述题: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3分)
  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第一,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这是法律可预测性的必然要求。第二,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国家的任何归责主体都无权向一个责任主体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刑事责任上还指“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不为罪”。第三,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国家不能以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这主要表现为刑法上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第一,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第二,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第三,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这是法律公正精神在法律责任归结上的具体表现。其含义包括:第一,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第二,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第三,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第一,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第二,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第三,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法律秩序特别是财产保护上的需要,也产生责任转承问题,比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上级对下级承担替代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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