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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汇总之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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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名词解释
  1.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它同法律体系虽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3.“法律部门”,这一概念,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简答题
  1.简述法律体系的特点。
  答: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成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果严密、内在协调。
  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简述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的区别。
  答: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以法律部门的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第二,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法律部门的标准。第三,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
  论述题
  1.论述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和区别。
  答: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但却有密切联系的概念。首先,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并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一个属思想范畴,一个属规范体系,这是两者的外在的本质区别。其次,由于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而法律体系属于规范范畴,因而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就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的多,如法学体系有法哲学、法理学、法律心理学、法律史学等等;而作为规范体系的法律体系则不含有这些内容。再次,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在该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而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多个不同的国家可能在法学体系方面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
  此外,在一个国家内,也可能出现多个不同的法学体系,因为这毕竟是一个思想认识范畴。但两者之间又有密切的联系:第一,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中应用法学学科的划分是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相对应的。第二,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随着法律体系中新的法律内容的增加和扩充,便会促成新的法学体系内容的出现。比如,行政法的产生和出现,便促动了行政法学的产生;行政诉讼法的产生,便促动了行政诉讼法学的出现,等等。第三,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学的研究结果会促成新的法律的产生,补充和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其二,法学中关于“法律体系”的学术研究也会打乱原有的法律体系布局和结构,使法律体系重新布局(因为法律体系也是人类认识的结果,渗透着浓厚的主观内容),以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势和认识发展的要求。
  案例分析
  材料一:“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相矛盾而自相抵触的自己的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02页)
  材料二:根据人民网2004年9月15日的报道: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作重要讲话。他说,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胡锦涛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打下了政治基础,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真落实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规定,制定了关于国家机构、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方面的一批重要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制度等一些具体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
  胡锦涛说,由于随后在国家工作的指导上出现了“左”倾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左”倾严重错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从这一阶段开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现行宪法和4个宪法修正案。
  他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目前,中国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普遍实行了差额选举制度。同时,中国还完善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共同监督宪法实施。
  1978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7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胡锦涛说,这些法律法规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材料三: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
  问题:结合以上材料来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答:恩格斯的这一段话说明了在一国建立理想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特别是内在协调这一要求。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各相关法律部门也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和授权立法的机关在适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总结我国改革开放的丰富经验,借鉴和移植对我国有用的外国法和国际法,初步建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这一目标包含了丰富内容,既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和要求,又具体划分了法律体系中所要包含的法律部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的。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全部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规范、保障和推进“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以及其他方面体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前提之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充分体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全面规范和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全面规范和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具体而言,必须充分体现以及规范和保障以社会主义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规范、保障和引导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促进对外开放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必须有利于维护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们共享经济繁荣成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全面规范和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实现社会安定,政府廉洁高效,全国各地人民团结和睦、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全面规范和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教育科学文化水平;有利于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繁荣学术和文艺;要有利于建设立足中国现实、继承历史文化优秀传统、吸取外国文化有益成果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进程相协调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处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发展进程中的相对完备与稳定的法律体系,必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的体制的不断完善与成熟而不断调整和发展,这样才能反映社会发展的规律。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全面地调整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必须具备如下特点:第一,门类齐全,以宪法为核心,具有民商类、行政类、刑事类、社会类以及程序类种类齐全的法律法规;第二,结构严谨,即各个方面的法律之间、法律位阶和效力等级之间,界限分明、配套衔接;第三,内部和谐,即法律文件的各种规范之间,协调相济,各项法律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法律之间、法规和规章之间,和谐一致,上下左右不矛盾、不冲突;第四,体例科学,即法的名称、术语、行文、结构、公布及生效等,都有一定的规范标准,不同效力与规范等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名称等方面有所区别。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应当是在我国宪法的基础上,建设一个体系完整统一,各个部门法齐全协调、和谐有序,整个体系和各个部门法的结构逻辑严谨,在体例安排上科学合理而又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注意:第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这是坚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的保证。第二,以中国国情和宪法为依据,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科学性和合法性的保证。第三,总结历史,面对现实,放眼未来。第四,要综合考虑道德、党纪、政纪、社区公约和村规民约以及传统风俗习惯。第五,正确处理公民与国家和社会、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以及中国同外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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