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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政法干警招考 中国法制史要点及巩固学习之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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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名词解释
  1、曹魏《新律》
  答案:曹魏《新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而使之更为简练严密;同时,将八议正式入律,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其在体例、内容、规模上的许多创新对后世封建法典有很大影响。
  2、晋律
  答案: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于晋武帝泰始四年故称“泰始律”,又因张斐、杜预曾对晋律作注,经晋武帝颁布天下,故又称张杜律。它在汉律、魏律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在体例上,把魏律中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了魏律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在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3、北齐律
  答案:北齐律是北齐时期的法典,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体例上,它将北魏律中的刑名、法例合为名例一篇置于律首,确定了名例律作为封建法典总则的地位;在内容上,首次确立了“重罪十条”作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后被发展为十恶制度;同时基本上确立了以徒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北齐律》对后世有重要影响,成为隋唐律的蓝本。
  4、八议
  答案: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而应报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其刑罚的制度。八议的范围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该制度源于西周时的八辟,曹魏律首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入律。它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化。
  5、官当
  答案:官当是封建法律规定的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折抵刑罚的一种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它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南陈和北魏。
  6、重罪十条
  答案:重罪十条是《北齐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北齐统治者总结历代封建统治经验,把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秩序的犯罪集中概括起来,称为重罪十条,作为全律中最严重的犯罪予以特别规定,。凡犯重罪十条者不适用八议及赎等规定。隋唐时期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确定了十恶制度,并使之成为中国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之一,代代相传直至明清。
  7、存留养亲
  答案:存留养亲是《北魏律》所确立的制度,适用于独子斗殴杀人之案。在此类案件中,若有“亲老丁单”,即凶犯为家中独子、父母年老有病、家中又无其他男丁情形,考虑到其父母年老无人侍养,又无其他男丁继承宗室,经有关部门代为申请,得到皇帝许可以后,可免其死罪,施以一定处罚以后,令其回家“孝养其亲”。这是法律儒家化的表现,这种制度也为后代所继承。
  8、死刑奏报制度
  答案:死刑奏报制度是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对于死刑执行必须报告皇帝批准的制度。这一制度反映了当时统治者对执行死刑的慎重态度:一方面将生杀大权控制在皇帝为首的中央;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准确地实行镇压,避免错杀滥杀,以缓和阶级矛盾。
  9、登闻鼓
  答案:登闻鼓是指西晋武帝时期,仿行古代制度,在官府朝门外设置“登闻鼓”,允许不服判决的当事人直接告诉的直诉制度。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报。这一制度自确立后为后代所继承。
  二、简答
  1、简述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律“名例律”的演变
  答案:“名例律”是北齐律以后中国各朝封建法典中的总则部分,规定刑罚种类以及适用于整个法典各篇的总的原则,在各封建法典中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它是由《法经》的具律发展而来。曹魏律首次把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晋律中,又把刑名一篇分为刑名、法例二篇,仍置于篇首。至北齐律,又把刑名、法例合为名例一篇,仍置于全律之首。此后,隋唐律均沿用此体系。至此,正式完成了由具律到名例律的演变,中国封建法典的整体水平也由此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提示】本题是2004年的简答。
  2、简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含义
  答案:“准五服以制罪”是《晋律》所确立的根据服制来定罪量刑的原则。“五服”是古代确定亲属关系远近的方法,对于亲属关系按服制依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晋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所谓“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实际上是“同罪异罚”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同样的犯罪仅因服制不同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它的具体适用原则是:服制越重,即亲属关系越近者,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服制越轻,即亲属关系越远者,以尊犯卑处罚相对变重,以卑犯尊处罚相对变轻。
  “准五服以制罪”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突出反映,集中体现了古代法典伦理化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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