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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政法干警招考 中国法制史要点及巩固学习之 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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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名词解释
  1、《开皇律》
  答案:《开皇律》是隋文帝开皇年间所制定的法典,它以北齐律为蓝本,在体例内容上加以发展,表现在:第一,在篇章体例上对北齐律稍加变动,该体例被唐律全部继承,并影响后代王朝;第二,正式形成十恶制度,置于律首;第三,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2、《贞观律》
  答案:《贞观律》是唐太宗于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其主要内容有: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及类推、三复奏、五复奏等原则与制度,从而基本上形成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法典有很深影响。
  3、《永徽律疏》
  答案:《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蓝本修订的一部重要法典。在颁布律文的同时,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制作疏解一体颁行,疏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其完成标志着封建立法达到最高水平。《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亚洲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4、《唐六典》
  答案:《唐六典》是唐玄宗时期命令大臣以当时的国家行政体制为基础,仿照西周的典籍制度编纂的,主要规定了官制、礼仪、行政制度等内容,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也是中国封建行政法制逐步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
  5、《大中刑律统类》
  答案:《大中刑律统类》是唐宣宗大中年间出现的法律汇编形式。其特征是将刑律分为若干门,每门之下附以内容相关的敕、令、格、式,分类编纂在一起。这种新的编纂形式更为实用,对于五代及宋朝立法有重大影响。
  6、“十恶”
  答案:“十恶”是隋唐以后封建法律所规定的直接危害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重的犯罪,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凡犯“十恶”者,不得享有法律规定的“八议”等减免刑罚的优待特权,充分表明了其维护封建专制制度与家族制度的目的。
  7、六赃
  答案:六赃是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
  【提示】本题是2003年的名词解释
  8、同居有罪相为隐
  答案:同居有罪相为隐是唐律所规定的一项刑法原则。凡同财共居者,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相互宽隐其犯罪,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罪,即使为罪犯通报消息使之隐避或逃亡,也不负刑事责任,或减等处理。但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不适用此规定。“同居有罪相为隐”是从西汉时“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发展而来的,是唐律以礼为准的突出表现,旨在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巩固封建家庭关系。
  9、类推原则
  答案:类推原则唐律所规定的一项刑法原则。其具体内容是:当处理某一案件而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时,对那些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行为,可举出重罪条款以比较轻罪,使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得以减轻,这就是所谓“举重以明轻”;对那些应当加重处罚的行为,可举出轻罪条款以比较重罪,使犯罪人受到较重的刑罚处罚,这就是所谓“举轻以明重”。
  10、“化外人犯罪”
  答案:“化外人犯罪”是唐律所规定的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化外人是指中国人以外的人,即外国人。唐律规定,对于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若是其为同一国家者相犯,依该国法律与风俗处断;不同国家的外国人相犯,以及唐人与外国人相犯,皆依唐律处理。这一规定既维护了唐王朝国家的主权,又尊重了犯罪者本国的风俗和法律。
  【提示】本题是1999年的简答。因当时简答分值为6分,故可以作为简答题。现在一般简答分值为10分,本题知识点较少,所以现在只能作名词解释。
  11、自首原则
  答案:自首原则是唐律所规定的一项刑法原则。即犯罪行为尚未被发觉之前,就主动到官府坦白认罪,构成自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已被人告发,才去自首,只能减轻刑事责任。但是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不在“自首原罪”之列。
  12、耳目之司
  答案:耳目之司是指唐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它负责对大理寺、刑部的司法审判进行监督,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讯。御史台分为设台、殿、察三院。台院职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殿院职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礼仪的行为,巡视京城及其朝会,维护皇帝的尊严;察院监察御史,职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提示】清朝的“风宪衙门”——都察院
  13、三司推事
  答案:三司推事是指在唐代,凡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常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台御史会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或“三法司推事”。
  14、小三司推事
  答案:小三司推事是指在唐代,地方若有重大疑难案件不能审断,但又不便解往中央的,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称为“小三司推事”。
  15、推换
  答案:推换是《唐六典》中规定的法官回避制度,也就是当承审官与当事人之间有某种利害关系时,准许更换承审官的制度,这一制度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有一定的作用。
  16、出入人罪
  答案:出入人罪是唐律规定的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出入人罪的,要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任。所谓出罪,就是把有罪判为无罪或者重罪判为轻罪;所谓“入罪”就是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者轻罪判为重罪。唐律的这种规定,意在强调司法官责任,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
  【提示】本题是2004年的名词解释
  17、三复奏
  答案:三复奏是唐朝规定的死刑执行制度,源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奏报制度。其具体规定是:凡地方的死刑判决作出后,必须三次奏报皇帝批准,待批准下达三日后方可执行。未经三次奏报批准的或者批准后未满三日或者超过三日执行的,均处以相应的刑罚。对京师判决的死刑案件要求更为严格,须经过“五复奏”。这反映了唐朝统治者对待死刑执行的慎重态度。
  二、简答
  1、简述唐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案:唐律的主要内容包括:维护皇权、特权以及等级秩序;维护宗法伦理道德;维护小农经济;(4)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其特点为: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科条简要、刑罚适中;依礼制律、礼法合一;(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2、简述隋唐的“十恶制度”
  答案:“十恶”是隋唐以后封建法律所规定的直接危害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重犯罪,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具体包括:
  谋反:指谋危社稷,谋害皇帝、国家的行为。
  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对使臣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郡县官吏、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等行为。
  (10)内乱:指家族内部的乱伦行为。
  凡犯此“十恶”者,不得享有法律规定的“八议”等减免刑罚的优待特权,充分表明了其维护封建专制制度与家族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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