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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政法干警招考 中国法制史要点及巩固学习之 宋、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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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名词解释
  1、《宋刑统》
  答案:《宋刑统》全称是《宋建隆详定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该法典于宋太祖建隆四年撰成,编撰体例沿用《大周刑统》。它采用律与敕、令、格、式等其它法律形式合编的法典结构。其特点是以事统类,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将律、敕、令、格、式分门别类编纂。
  【提示】本题是2000年的简答、2002年的名词解释
  2、编敕
  答案:宋代的敕是皇帝对特定人或事所作的随时决定,其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依据。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其特点是:仁宗前,敕律并行;神宗时,敕的地位提高,达到了破律、代律的地位。
  【常见错误分析】只顾对“编敕”作出回答,而遗漏对“敕”进行解释。答题要全面。
  3、《条法事类》
  答案:《条法事类》是南宋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成的一种新的法典编纂体例。
  4、致仕
  答案:致仕是宋朝规定的强制退休制度。宋朝官吏冗员惊人,俸禄优厚,国家无法负担,故强制官员在七十岁退休。对于致仕者可以按照官品高低,荫补一定名额的子孙为官。对贪恋禄位拒不致仕者,则由谏官弹劾,或由官府按籍处理。
  5、奏请赦裁
  答案:奏请赦裁是指宋代对于某些可判可不判处死刑的人犯通过刑部,报中书奏请皇帝裁夺的制度。裁夺结果实际上大都不判处死刑。
  6、《重法地法》
  答案:《重法地法》是指宋仁宗嘉佑年间,统治者出于京城地区安全的考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后来重法地范围扩大,量刑也日益加重,有关这方面的一系列法律称为《重法地法》。其实质上是打击民众反抗,维护统治者的人身财产及其利益。
  7、《盗贼重法》
  答案:《盗贼重法》是宋神宗熙宁年间颁行的一部法律,凡犯有该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皆以《重法地法》从重惩处。其实质上是打击民众反抗,维护统治者的人身财产及其利益。
  8、折杖法
  答案:折杖法是指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并载于《宋刑统》的一种代用刑方法。除死刑外,五刑中的流、徒、杖、笞皆可折杖行刑,使得流刑得免远徙,徒刑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对缓和社会矛盾有一定作用。
  9、刺配
  答案:刺配是宋代对犯人施加墨刑,进行仗责,再押送指定场所服役的刑罚。它适用于较严重的流刑罪犯。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的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史上的一个倒退。
  10、凌迟
  答案:凌迟也叫网眼刑,是死刑的一种,是一种碎而割之,使受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凌迟刑始见于五代,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将其载入,正式成为法定刑罚。
  【提示】本题是2001年的名词解释
  11、典卖
  答案:典卖是宋朝确立的,并被列入《宋刑统》的一项制度。自宋代以后,典卖须向官府纳税立契,在典卖活动中以法律维护家长的特权,同时严禁一物两典。典卖制度是在“不抑兼并”、“土地自由买卖”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实际上成为地方阶级兼并农民土地的一种合法手段。
  【提示】本题是1999年的名词解释
  12、禁榷
  答案:禁榷即国家专卖制度。宋代财政匮乏,禁榷是其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宋代禁榷范围有所扩大,除传统的盐、酒、茶外,矾、铁、煤等均列为禁榷物种。在禁榷法律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和完备。禁榷制度是宋代民事经济立法的一大特色。
  【提示】本题是2001年的名词解释
  13、立继、命继
  答案:立继、命继是宋代绝户立继承人的两种方式。在“夫亡而妻在”的情况下,立继从妻,由妻子决定继子,称为立继;在“夫妻俱亡”的情况下,立继从尊长亲属,由尊长亲属决定继子,称为命继。
  14、审刑院
  答案:审刑院是宋神宗以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凡是上奏案件先交审刑院备案,后交大理寺复核,然后再返回审刑院详议并奏请皇帝裁决,从而对中央三大司法机关起到了牵制、制衡的作用,便于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15、提点刑狱司
  答案:提点刑狱司是宋代为加强对地方的司法监督,在各“路”设置的司法派出机关,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案卷,且可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
  16、翻异别勘制
  答案:翻异别勘制是宋代为重口供而规定的一项制度。当犯人翻供时,如所关情节重大,一般换法官审理,称别推;若换司法机关审理,则称别移。
  17、理雪制度
  答案:理雪制度即宋代的申诉制度,判决生效后,允许犯人及家属逐级申诉,但判决已超过三年的不在此限。有关官司须按规定处理。
  18、四等人制度
  答案:四等人制度是指元初统治者推行民族歧视政策,依据不同民族和征服先后,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分为四等:蒙古人社会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原来南宋统治的民众)地位最低。
  20、宣政院
  答案:宣政院是元朝时宗教管理和宗教审判的最高专门机关,官员由僧侣担任。地方各路设行宣政院,形成了一个宗教与世俗权力并行的特殊的司法体系。地方僧侣间案件由地方长官与有关寺院主持会审。僧侣与民人涉诉案件,除奸盗、诈伪、人命等重案可由地方长官审理报宣政院外,其他民、刑案件地方官不得擅断。
  二、简答
  1、简述宋代的折杖法
  答案:折杖法是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并载于《宋刑统》的一种代用刑方法。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仗和脊仗。具体的折换方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仗,依原刑等分别仗七下至二十下,仗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仗,依依原刑等分别仗十三下至二十下,仗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仗,依原刑等分别仗十七下至二十下,仗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仗二十下,就地配役三年 。折杖法使得流刑得免远徙,徒刑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对缓和社会矛盾有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在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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