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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政法干警招考 中国法制史要点及巩固学习之 清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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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名词解释
  1、《大清律例》
  答案:《大清律例》是乾隆时修订颁行的清代基本法典,简称《大清律》。其体例仿照明律,名例居首,次为吏、户、礼、兵、刑、工各律,卷首有六赃图、狱具图、丧服图,某些条文下有注释,律后附例。《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2、五朝会典
  答案:五朝会典即《大清会典》,是指在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统治期间,仿照《明会典》制定的五部会典。其主要内容是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详定各行政机关职掌与事例,是清朝行政法之大全。
  3、军机处
  答案:军机处是清代雍正年间设立的便于皇帝办理紧急军务的特殊机构,其后军机处成为常设机构,负责起草诏旨等事务,处于国家权力的中心。其诏旨经过程序发给内阁,各部、院的,称为“明发”;绕过内阁,直接密封发给地方督抚的,称为“廷寄”。同样,地方奏章也可以经由军机处直接送达皇帝。军机处机构的设置大大强化了皇帝的集权专制。
  4、京察
  答案:京察是清代对在京百官政绩进行考核的制度,每隔三年举行一次。三品以下官员由吏部和督察院负责考核,三品以上官员以及总督、巡抚等大员,则先陈政事得失,最后由皇帝敕裁。经过考察以后,官员按照“称职”、“勤职”、“供职”三等进行奖惩。
  【提示】本题是2003年的名词解释
  5、大计
  答案:大计是清代对地方官员进行考察的制度,每隔三年举行一次。一般是按照各级官员的隶属关系逐级考察,作出评断,最后申之各省督抚,注考造册,送吏部复核。大计后的官员按照“卓异”和“供职”两个等级进行奖惩。
  6、“奸党罪”
  答案:“奸党罪”始创于明朝,是为防止百官臣僚朋比结党、消除对皇权的威胁而设立的一个特殊的罪名。在《大清律例》中,全部承袭了明律中的“奸党罪”条款,同时在定例和其他附属立法中作出了许多补充。
  6、文字狱
  答案:文字狱是明清时期统治者对不利于现实统治的一切思想学说予以禁锢、镇压,打击思想犯罪的做法,这种做法暴露了明清统治的专制集权性。
  7、立决
  答案:立决是指清代对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
  8、监候
  答案:监候是指清代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可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处“斩监候”或“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作判决。
  9、“摊丁入地”
  答案:“摊丁入地”是清朝对财税制度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即将人丁应纳丁银按照土地数量平均分配到田赋之中,不再按人头征税。“摊丁入地”的推行,其积极作用不仅在于简化税收标准、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而且在于以法律手段正式废除了限制人口流动的人丁赋役,使劳动者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有所减轻。
  10、官缺制度
  答案:官缺制度是指为了从制度上保证满族旗人能控制重要职位,清朝政府将国家的官缺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和汉官缺四种类型。满官缺多是位高权重的职位。汉人只能出任最后一类的官职,多属级别较低的职位。凡属满官缺,不许汉族官员补任,但京内外的汉官缺,却可以用满人补任。
  11、理藩院
  答案:理藩院是清代设立的专理少数民族重大案件的司法机构,属中央司法机关,下设理刑司。它的出现是司法管辖深入及体系严密的表现,也表明了清代对少数民族司法管辖的加强。
  12、臬司
  答案:臬司即清朝的按察司,是各省主要专职的司法机构,号称是“刑名总汇”,负责复核、审理省内各府、州县上报的刑名案件,核议后加署意见,呈送督抚。同时,按察司还负责一省的狱政,并有监督考核全省官员政绩风纪之责。
  13、刑名幕友
  答案:刑名幕友是清代地方衙门特有的一类文人,当时地方官多为科举出身,不懂律例、成案,不得不请幕友参议帮办。实际上刑、民案件的审拟,地方官大都以刑名幕友的意见为准,刑名幕友对于清代司法审判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
  【提示】本题是2004年的名词解释
  14、“会献”
  答案:“会献”是清朝对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凡各省死刑案件上报刑部以后,刑部奉旨核议,然后将核议意见送都察院参核副署,再转交大理寺,大理寺复核并副署后退回刑部,由刑部办理提奏,报皇帝核准。对于京师的死刑案件,则由三法司各派官员先行会审,谓之“会小法”,而后由三法司长官再会审定夺,谓之“会大法”。
  15、九卿会审
  答案:九卿会审是在明朝“九卿圆审”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会审组织。九卿包括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按照清朝的制度,凡属全国性的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需要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以示重视。在清代的“秋审”、“朝审”中,一般都有九卿参与会审。
  16、秋审
  答案:秋审是清朝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就是每年秋天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使、通政使等官员共同审理地方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制度。处理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和留养承祀四类。
  17、朝审
  答案:朝审是清朝秋审以外的另一种重要的会审形式。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及京师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在秋审之后,霜降后10日进行,其审理程序基本与秋审相同。
  18、热审
  答案:热审是清朝实行的一种复审形式,于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举行,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以及刑部承办司官员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目的是为了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狱,防止天热死人。
  二、简答
  1、简述清代的律、例关系
  答案:在清代法典中,“律”是作为法典主干的正式律文,“例”则是律文之外另议的“条例”,或者称为“定例”。清代的法典编纂一般采取律例合编方式。“条例”是律之外的一种制定法,而并非“案例”,更不是“判例”,并且“条例”是经过一定程序而形成的正式法律规范。
  律和例之间,存在着极为紧密而且也非常复杂的关系:
  律和例都是国家的重要法律规范,同时规定在国家的基本法典中,对社会关系起到实际的调节作用。
  律是国家最根本的规范,是法律的主体,而“例以辅律”,是对律文的进一步充实、补充。
  在不违背“律”所确定的大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例”可以根据需要作出新的规定,以补充律的不足。
  (4)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着“以例破律”、“例”的规定与律文相出入的情况。
  2、简述清朝的秋审
  答案:秋审是清朝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就是每年秋天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六部长官、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使、通政使等官员共同审理地方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的制度。处理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和留养承祀四类。
  情实:即罪情属实、量刑正确,应当处决,奏请皇帝裁决后执行死刑。
  缓决:指情节属实,危害性属实,但有值得怜悯的情节者,一般留待下次秋审再行审理。
  可矜:罪名属实,但情有可原,可免死减等,或者改判其他刑罚。
  留养承祀:指死囚之父母老疾,且本人又是独子者,可以免死改判重杖一顿,并枷号示众,使其能免一死,释放回家奉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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