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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政法干警招考 中国法制史要点及巩固学习之 西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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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名词解释
  1、宗法制度
  答案: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统治形式。它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发展起来,经夏商两代至西周时期达到完备的程度。
  2、周公制礼
  答案:周公制礼是指周公在摄政时期,曾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损益,加以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周礼。周礼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3、吕刑
  答案:吕刑是指周穆王时吕侯受命而制作的刑鼎,是奴隶制五刑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现。该法律贯彻了周初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强调国家司法从选择司法官到具体执法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4、亲亲、尊尊
  答案:亲亲、尊尊是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度服务的。
  5、五礼
  答案:五礼是指西周时期五种主要的礼制形式,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吉礼是祭祀之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军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6、圜土之制
  答案:圜土之制是指西周时期把危害社会但未构成犯罪或虽已构成犯罪、但罪行较轻未达受五刑程度的罪犯拘禁于圜土,强制劳役以使其改过自新的刑罚制度。
  7、嘉石之制
  答案:嘉石之制是指西周时期把那些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罪犯束缚手足放在朝门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其时间根据情节轻重有所差别的刑罚制度。
  8、三赦之法
  答案:三赦之法是指西周时期对幼弱、老耄、蠢愚三者皆可赦免其罪,即九十岁以上的老人,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智力低下的人都可减免刑罚。这一原则正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以及“亲亲”、“尊尊”的礼制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9、刑罚的世轻世重
  答案:刑罚的世轻世重是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即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10、质剂
  答案:质剂是指是西周时期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凡买卖奴隶、牛马须用长的契券,称作“质”,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则用短的契券,称为“剂”。
  11、傅别
  答案:傅别是指西周时期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把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12、嫡长子继承制
  答案:嫡长子继承制是指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即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13、五过
  答案:五过是西周时期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循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14、三刺制度
  答案:三刺制度是西周时期的司法程序之一,即“一日讯群臣;二日讯群吏;三日讯万民”。凡重大疑难案件,应首先交给群臣来讨论,群臣讨论尚不能决定,再交给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定者,最后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二、简答
  1、简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的含义
  答案:“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是西周时期礼、刑关系的集中体现。礼、刑都是西周奴隶主贵族实行统治的规范形式,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礼是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行为规范的总称,主要从正面规定社会秩序;而刑则是对违反礼制的行为给予处罚。礼与刑两种规范形式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是指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违反礼这种正面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当然,两者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在使用上依对象不同而有所区别,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提示】本题是2005年的简答。如果题目是“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也可按上述要点作答。
  2、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
  答案: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是指西周时期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具体内容是:(1)纳采:是男方请媒氏向女方提亲;(2)问名:是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3)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即与女方定婚;(4)纳征:是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5)请期:是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6)亲迎:是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
  3、简述西周时期的“七出”、“三不去”
  答案:“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的婚姻解除制度。“七出”是指丈夫可以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又称为七去,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但是,妻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丈夫即不能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七出”、“三不去”制度反映了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实质。
  4、简述西周时期司法诉讼中的“五听”制度
  答案:“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具体内容是:(1)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2)色听:即观察当事人面部表情;(3)气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4)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5)目听: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与视觉。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包含有某些生理学、心理学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为后世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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