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75|回复: 0

[专业综合II] 政法干警招考 中国法制史要点及巩固学习之 清末法律制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8-25 22: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名词解释
  1、预备立宪
  答案:预备立宪是清政府于20世纪初进行的以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其主要活动是设立谘议局与资政院,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2、《钦定宪法大纲》
  答案:《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是一个以确认君权为核心的制宪纲领,共23条。“正文”14条只规定了“君上大权”,“附录九条”是臣民的权利义务;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专制主义统治为其根本目的。它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3、《十九信条》
  答案:《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该文件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权力,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只字不提人民的权利,暴露了它的虚伪性和反动性,是清朝统治者玩弄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纪录。 【提示】本题是1999年的名词解释
  4、谘议局
  答案: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但谘议局所议定事项,可决权在本省督抚。本省督抚对于谘议局不仅有监督、裁夺的权力,而且有权令其停会及奏请解散之权。因此,谘议局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实际上只不过是清朝政府玩弄“立宪”政治把戏的一个点缀品。
  5、资政院
  答案: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于1910年设立。资政院可以“议决”国家的预决算、税法及公债,议定宪法以外的新法典及法律修改事件等。但是,资政院的一切决议,须会同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而且,皇帝可以以特旨谕令的形式令资政院停会,乃至解散。这种资政院只不过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而根本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议会。
  6、《大清现行刑律》
  答案:《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布、实施的一部过渡性法典,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其主要内容有:改律名为“刑律”,成为专门刑事法典;取消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划分总目的做法,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4)废除凌迟等残酷刑罚和连坐制度,(5)增加妨害国交罪等新罪名。但它无论是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及具体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7、《大清新刑律》
  答案:《大清新刑律》是1911年清末变法修律中的产物,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大清新刑律》抛弃“诸法合体”形式,规定罪名和刑罚,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法典;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分总则、分则两部分;规定了主刑和从刑两种刑罚体系,废除了残酷的肉刑方式;采用了诸如罪刑法定主义等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等。但是,由于清政府被推翻,改法在公布后并没有在清末实施。但是,《大清新刑律》的主要内容后来为民国时期所采纳,从而对中国近代刑事立法和法治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
  【提示】本题是2005年的名词解释
  7、礼法之争
  答案:礼法之争是指清末在制定《大清新刑律》时以沈家本等人为代表的法理派和以张之洞、劳乃宣等为代表的礼教派围绕着以下问题展开的激烈争论:第一,干名犯义的问题,是否允许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第二,存留养亲;第三,“无夫奸”和亲属相奸;第四,子孙违反教令;第五,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争论的结果最终以法理派的妥协而结束,《大清新刑律》之后附有《暂行章程》5条。
  8、《大清民律草案》
  答案:《大清民律草案》是清政府于1911年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但未正式颁布与施行。它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前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而后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的中国封建制度和封建礼教色彩。
  9、《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答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清政府于1906年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共分为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事件处理规则等五章。在该草案中,首次引进了近代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但由于各省督抚的强烈反对,使得该草案未及颁布即遭夭折。
  10、领事裁判权
  答案: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领事或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根据其本国法律,裁判外国侨民为被告的涉诉案件的司法特权,也称“治外法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主要内容为: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侨民之间的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侨民的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的诉讼,前者是被告,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由中国法院管辖。
  【提示】本题是2005年的名词解释
  11、观审制度
  答案:观审制度是指清末审理外国人为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有权前往“观审”。如果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据,甚至参与辩论。这种观审制度是对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也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
  12、会审公廨
  答案: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凡是涉及到外国人案件,必须由领事官参加会审。实际上,所谓“会审”只是空有其名,审判的主动权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控制。这种制度是对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也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
  二、简答
  1、简述“清末变法”
  答案:所谓“清末变法”,主要是指在1901年以后,清朝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被迫进行的法律变革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进行以“预备立宪”为中心的宪政活动,炮制出《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宪法文件;其二,初步改革法律旧制,颁布《大清现行刑律》等;其三,制定新律,如《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等;其四,改革司法体制,初步建立近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警察制度及监狱管理制度等。
  “清末变法”的特点表现为:首先,在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即存在着根本的矛盾。一方面仿效资本主义法律的形式,一方面把固守传统、维护“国粹”作为变法修律的实质要求;其次,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与近代资本主义最新法律成果的奇怪混合;再次,由于保守势力的顽固阻挠,在变法过程中一直充斥改革与守旧的矛盾与冲突。
  “清末变法”在客观上具有重大的影响:清末变法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清末变法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清末变法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4)清末变法开创了中国近现代司法独立的先河,有利于当时法制的推进,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2、简述《大清现行刑律》
  答案:《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布、实施的一部过渡性法典,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其主要内容有:改律名为“刑律”,成为专门刑事法典;取消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划分总目的做法,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4)废除凌迟等残酷刑罚和连坐制度,(5)增加妨害国交罪等新罪名。(7分)但它无论是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及具体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3、简述《大清新刑律》
  答案:《大清新刑律》是1911年清末变法修律中的产物,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大清新刑律》抛弃“诸法合体”形式,规定罪名和刑罚,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法典;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分总则、分则两部分;规定了主刑和从刑两种刑罚体系,废除了残酷的肉刑方式;采用了诸如罪刑法定主义等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等(6分)。但是,由于清政府被推翻,改法在公布后并没有在清末实施。但是,《大清新刑律》的主要内容后来为民国时期所采纳,从而对中国近代刑事立法和法治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
  4、简述清末的礼法之争
  答案: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沈家本等人为代表的法理派和以张之洞、劳乃宣等为代表的礼教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第一,关于“干名犯义”条的存废问题;第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第三,关于“无夫奸”和“亲属相奸”等问题;第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第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争论的结果最终以法理派的妥协而结束,《大清新刑律》之后附有《暂行章程》5条,在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凡属意图谋害皇帝、颠覆政府、通谋敌国、图利敌国以及杀伤尊亲属者死刑仍使用斩刑;凡毁弃他人尸首、毁弃尊亲属尸首、挖掘尊亲属坟墓者,最高可处死刑;犯强盗罪者,得因其情节仍处死刑;(4)无夫妇女犯和奸之罪及与其和奸者,加重处罚;(5)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例。
  5、简述清末的领事裁判权
  答案: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领事或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根据其本国法律,裁判外国侨民为被告的涉诉案件的司法特权,也称“治外法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主要内容为: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侨民之间的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侨民的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的诉讼,前者是被告,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由中国法院管辖。
  6、简述清末的司法体制改革
  答案:清末司法体制的改革,是在1906年官制改革过程中开始进行的,主要的变化有:
  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担任何审判职能,以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同时,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地方司法监督;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同时,在地方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初步建立起一套新的司法系统;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
  (4)设立警察机构;
  (5)建立新式监狱,并改良狱政管理制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5-4 19:07 , Processed in 0.17979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