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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政法干警招考 中国法制史要点及巩固学习之 国民党政府时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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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名词解释
  1、《六法全书》
  答案:《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的汇编。包括:宪法及其关系法规,民法及其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刑法及其关系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行政法规。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中国近代成文法体系的确立。
  2、《中华民国宪法》
  答案:《中华民国宪法》是国民党政府于1946年召开的由其操纵的所谓“国民大会”通过的一部宪法。它表面规定“民有、民享、民治”,但实际上却是蒋介石的个人独裁,其规定的政权体制不伦不类;罗列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但又通过特别法加以限制;顽固维护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该法于1947年施行,一年多后,国民党政府即被推翻。
  3、《中国民国民法》
  答案:《中国民国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民事基本法,包括《民法总则》、《债》、《物》、《亲属》、《继承》五篇,其基本特征是:第一,大量引进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术语,使民法打上了深深的资产阶级印迹;第二,在确定婚姻家庭关系时,依然是男尊女卑;第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立高利率的剥削。
  4、三级三审制
  答案:三级三审制是指南京国民政府实行的司法审判制度。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为民、刑案件的一审。高等法院既为地方法院的上诉审,又是所谓的“妨害国交罪”、“内乱罪”、“外患罪”的第一审。最高法院名为第三审,实为法律审,即只受理审判违反法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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