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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宪法学》知识要点综合试题训练及答案解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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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监督权划分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撤消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较大的市的人大
  C.省级人大常委会
  D.省级人大
  答案:ACD
  解析:首先,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所以省人大常委会在发现批准错误后,自然可以撤消;故C正确。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2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消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故A正确;根据第88条第4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改变或撤消它的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故D项正确。由于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生效前要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果被批准后,较大的市的人大就不能撤消了,因为级别提高了。故B项不正确。
  9.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个不属于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
  A.主持全国人大会议
  B.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
  C.向全国人大提出罢免国务院组成人员
  D.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6条: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13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委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侯选人名单。《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主席团(参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三个以上的代表团、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对由全国人大选出人员的罢免案。
  10.下列有关我国选举的保障制度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A.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B.我国选举中的各种争议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利用暴力破坏选举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D.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才可以剥夺
  答案:ABD
  解析:A项中,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经费由国库承担,但并不是全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事实上,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般是由同级财政承担经费。B项中,我国人大代表选举中的争议只有选民名单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如候选人资格、计票争议等都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C项的内容在我国刑法中有具体规定,是正确的。D项中,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剥夺公民的选举权,而人民检察院无权剥夺公民的选举权。
  主观题
  1.
  因在辖区内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字样的横幅,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被河南籍郑州市民李东照、任诚宇告上法庭,要求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据悉,这是我国首例法院正式受理的地域歧视案件。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案:范文:
  首先,期待作为被告的深圳警方能积极应诉。虽然在事发之后,深圳公安局方面就此进行道歉,不仅拆下了该横幅,还要求悬挂横幅的民警就此事向社区的河南籍守法居民道歉。但是,这种针对某个特定省籍的标语条幅一定程度上还是伤害了广大河南人民的感情。而笔者宁愿相信,深圳警方对河南人的这种伤害是出于工作方式的失误,也不愿相信深圳警方有意在制造“地域歧视”。正因为如此,笔者期待深圳警方能积极出庭应诉,阐明事实,正视失误。而且,深圳警方积极出庭应诉,实际上也是对法律的尊重、对河南人的尊重、对全国人民的尊重。其次,期待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当李东照、任诚字向河南本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后,有人认为河南省内的法院、法官应该回避,也有人担心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审理。所以,笔者期待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及办案法官能公正、公开、公平地审理此案,既要确保实质正义能得到实现,也要坚守程序正义,让诉讼双方的权利都得到尊重和维护,让权力和权利在法庭上得以平等地对话,让争议和纠纷能在法律面前得以解决,让这起“地域歧视案”成为经典,经得起人们的推敲和历史的考验。最后,期待更多的人由此来反思“地域歧视”现象。对于这起“地域歧视案”,我们不能仅仅关注谁会胜诉,谁会败诉。在笔者看来,不论谁胜谁败,实际上我们都是“失败者”。因为在努力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社会歧视仍然像幽灵一样围绕在我们的周围,“地域歧视”依然是我们无法回避的话题。对此,我们每一个人不仅应该去反思,而且应该努力改变这种现状。对于河南人而言,应该去反思歧视的根源何在?出路何在?对于其他地区的人来说,要思考我们有权利去歧视自己的同胞吗?
  歧视又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对于政府而言,则要去思考如何化解这种矛盾与对立,如何摒弃地域歧视存在的“土壤”。笔者希望所有关注此案的人,不仅仅关注案件结果,还更关注如何消除地域歧视这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平等的社会。从这个角度来说,“地域歧视”就是一个毒瘤,它的存在只会导致社会群体的分化,只会加剧人们之间的隔阂,只会营造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我们期待这场诉讼能切除“地域歧视”这个毒瘤,期待它能成为消除群体隔阂、增进社会融洽的催化剂和助推器,期待它成为我们建立和谐社会的一个新坐标。
  解析:
  2.
  某市一家副食超市因一箱奶粉有质量问题的嫌疑,上午被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原地查封。下午,工商人员来此检查也发现这箱奶粉可能有质量问题,再次将这箱奶粉查封。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闻讯后迅速赶到副食超市。执法双方在相互表明身份后,均指责对方超越权限,为争谁有“执法权”,双方甚至发生群殴……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案:范文:
  “执法打架”现象,反映出立法应该避免冲突,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执法的利益化应该取消。首先,这个事件反映出当前立法中还存在着某些责任不清、相互冲突的问题。立法是执法的前提,立法冲突必然转化为执法冲突。由于立法主体不同,中央、地方、部门之间利益存在分割,部门垄断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导致了立法冲突,法规之间扯皮、打架现象比较严重,扰乱了法律秩序,使得执法责任不清。同时,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导致法规对主管部门的权力规定较多。其次,这个事件也反映出行政立法不完善、法律依据不健全的问题。目前规范行政行为及其程序的法律尚不完善,许多重要的执法行为缺乏法律的调整。一些重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目前无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这就使得在确定行政行为是否越权、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上缺乏统一的、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实践中也出现了标准不一、各行其事的现象。再次,执法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不顺,权责不清而引起的行政执法机构林立,执法主体多元化,行政处罚权过度分散的现象。现在仍有一些部门之间的职责尚未完全理顺,执法主体多元化,职责、权限重叠交叉的现象在具体执法中仍然存在,执法体制弊病至少带来两方面的不良后果:一方面执法重叠交叉,
  多头处罚或重复处罚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执法效率低下,执法部门把执法权当做牟取部门利益的手段,有利争着罚,无利都不管,相互推诿、扯皮,经常出现执法密集地带和执法空白现象。最后,应该取消行政执法权的利益化。执法的利益化无疑会使一些行政部门重处罚轻管理,甚至用处罚代替管理。如此一来,不仅会出现执法机构之间依法打架和重复执法现象,同时会造成一些仅有责任而无利益可图的执法工作无人负责。所以,应该在取消部门利益的基础上合理划清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以强化责任为中心,做到责、权统一,使公权远离利益。同时,用公共财政保证行政执法机构的充足经费,并严格执行“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切断行政执法与部门利益的联系,从制度上消除公权力用职权对企业及个人的有偿授权行为,才能杜绝利用行政执法谋取部门利益的现象,使不同的公共管理部门不再产生冲突。总之,这种“执法打架现象”是立法、执法都不够完善和关系未能理顺的结果,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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