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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模拟试卷及答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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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填空题(本题共5小题、10空,每空1分,满分1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1、享有()和()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犯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管制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4、追诉期限从()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起计算。
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二、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填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罪责自负、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2、无意识的危害社会的动作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3、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4、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均为结果犯。()
5、必要的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犯罪。()
6、具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7、对于累犯,不适用减刑。()
8、特赦是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所以,特赦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9、持刀致人死亡的一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10、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题纸上所选答案的字母涂黑)
1、《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属于
A、狭义刑法
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刑法典
2、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犯罪的同类客体
B、危害行为的形式
C、犯罪对象的特点
D、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3、犯罪的本质特征是
A、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B、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C、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4、从一般意义而言,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包括了
A、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
B、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
C、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
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应当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的是
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
B、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
C、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D、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6、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
A、表面联系
B、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C、一般联系
D、普遍联系
7、我国刑法学普遍公认的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行为
B、犯罪构成
C、法益
D、因果关系
8、在下列犯罪中,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的是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交通肇事罪
C、放火罪
D、破坏交通工具罪
9、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对象有
A、火车、汽车、电车、拖拉机
B、汽车、电车、船只、摩托车
C、电车、船只、航空器、火车轨道
D、船只、航空器、火车、汽车、电车
10、某国有林场为解决本单位职工福利,擅自采伐所管理的林木1000余棵。其行为属于
A、单位构成盗伐林木罪
B、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构成盗伐林木罪
C、滥伐林木罪
D、不构成犯罪 四、多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案纸上所选答案的字母涂黑;少选、多选、错选,该题不给分)
1、在下列情形中,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是
A、不法侵害已经完结
B、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
C、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D、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之处包括
A、目的相同
B、行为的对象相同
C、前提相同
D、危害来源相同
3、有权对刑法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包括
A、公安部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最高人民法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4、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A、故意杀人罪
B、抢劫罪
C、贩卖毒品罪
D、放火罪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对事物的认识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表现出来
A、有认识
B、无认识
C、推定认识
D、认识错误
6、处断的一罪包括
A、结果加重犯
B、吸收犯
C、牵连犯
D、连续犯7、我国刑罚的目的包括
A、惩罚犯罪
B、特殊预防
C、一般预防
D、罪刑等价
8、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包括
A、累犯
B、立功
C、减刑
D、自首
9、在下列犯罪中,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是
A、徇私枉法罪
B、枉法裁判罪
C、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D、玩忽职守罪
10、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包括
A、国有财产
B、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C、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D、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的私人财产
五、名词解释题(本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12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过于自信的过失
2、教唆犯
3、死刑
4、非法持有毒品罪
六、简答题(本题人3小题,每小题6分,满分18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
2、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
七、分析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满分30分;案例分析要求得出结论并说明理由,法条评析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案例分析
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
乙某,男,18岁。
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2、法条评析
《刑法》第270条第1款、第3款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答案:
一、填空题:
1.外交特权豁免权2.盲人从轻3.3个月2年
4.犯罪之日终了之日5.暴力威胁
二、判断题:1.错2.对3.对4.对5.错6.对7.错8.错9.错10.对
三、单项选择题:1.B2.A3.C4.D5.D6.B7.B8.A9.D10.C
四、多项选择题:
1.ABCD2.AC3.BC4.ABCD5.ABC6.BCD7.BC8.ABD9.ABC10.ABCD
五、名词解释:
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1)“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2.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其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对其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3.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其特点在于它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4.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六、简答题:
1.答: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2.答: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成立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出现一定的组织性。
3.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包括:
(1)侵犯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七、分析题:
1.答:(1)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他们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以当场使用暴力(携带凶器)的方式,迫使他人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物抢走;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并且甲、乙二人都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抢劫罪的所有构成要件。
(2)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甲、乙二人都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甲、乙共同密谋实施抢劫,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甲、乙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甲、乙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甲、乙因未遇见行人,并未抢到任何财物,而抢劫犯是典型的结果犯,故二人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4)甲、乙的供述是自首行为。二人虽是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经盘问后作的供述,但他们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甲的行为不构成累犯,累犯要求前一个犯罪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本案中甲某的前罪判处的是拘役6个月,不符合累犯条件。
(6)乙某已满18周岁,不符合《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则。
2.答:(1)本条是关于侵占罪的法律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第一款仅规定了侵占罪的一种情况。
(2)该罪的构成特征表现在:
第一,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侵占罪的对象既包括私人所有财物,也包括公共财物。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侵占行为是以非暴力手段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一般较轻,因此,只有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其犯罪对象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定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拒不退还是指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求其退还时,仍不退还。
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该罪的被害人不提起诉讼的,司法机关不主动对侵占罪的行为人进行追究,即“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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