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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知识:宪法关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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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其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是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实行宪政,就要求将民主政治关系纳入法治轨道,使社会政治生活和政治关系按照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方式运行,在宪法调整政治关系的过程中,宪法关系应运而生。第二,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没有宪法关系的运作,就无法组织起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从而既不可能为其他各种法律关系的确定提供法律依据,也不可能对其他法律关系的运作进行裁判、协调;没有宪法关系为各个宪法主体设定基本的权利义务,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宪法依据;历史实践证明,没有宪法关系的正常运作,各部门法的法律关系实践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第三,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第四,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第五,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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