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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政法干警中国法制史笔记:明清时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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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法律渊源
《大明律》,篇目变化大,7篇30卷460条,除名例律外,其他各篇以中央六部的名称命名,以强化中央集权制。
《明大诰》,为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亲自审定了《明大诰》四篇。大诰是特别刑事法规,用刑严苛,是“重典治吏”思想的体现。
《大清律例》,结构、体例、篇目都与《大明律》相同,不同的是,除了律文外,《大清律例》还附有许多例文。当然律文后附例的做法其实在明代中期以后就很流行了。这些附例在很大程度上补充了律文、解释了律文,而且它们可以经常进行修改,更能灵活地反映统治者的意志。
例是清代的重要法律形式,分为条例、则例、事例。
(二)罪名、刑罚及刑罚原则
奸党罪
充军刑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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