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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政法干警中国法制史笔记:宋元时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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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宋刑统》与编敕
《宋刑统》是宋朝的基本法典。宋太祖建隆四年开始修订,建隆七年完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刻颁行的法典。基本篇目与《唐律疏议》一样,都是12篇,502条,但与《唐律》不同的是,它的所有条文根据性质、情节被划分为若干门,在律文后又附了有关的敕、令、格、式,所以叫“刑统”。
编敕是将皇帝因特定的事件和特定人物所发布的命令进行筛选、汇编,使单行的敕令上升为一般的法律规范。编敕是有宋一代最重要的立法活动。敕原本是补充律文的不足的,但由于它更直接地体现了皇帝的意志,宋代常常以敕代律,以敕破律。
(二)刑罚的变化
折杖法;刺配,是为了解决死刑和折杖后诸刑之间的差别太大而设置的一种刑罚,实际上是刺面、杖刑和流刑三者的结合,适用于应处流刑的严重罪行。
(三)契约
买卖分绝卖、活卖、赊卖。活卖即典卖,是保留回赎权的买卖,卖主并未将所有权真正转让,在一定期限内,仍可以原价将典物买回。关于借和贷,借用契约不付利息,称负债,借贷契约要付利息,称出举。
(五) 元代的四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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