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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2011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宪法与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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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宪政的概念特征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的,以民主政治为核心的,以法治为基石的,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四要素:民主、法治、人权+宪法)
三大特征: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近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有如下特征:
①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②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③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和宪政亦存在区别:
①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主要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同时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包括各种具体的宪政活动。
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政的范围更为广泛。
③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是为了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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