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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专业综合Ⅱ大纲新增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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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中国宪法学
新大纲新增知识点
1. “国籍的概念”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依据。
二、中国法制史
新大纲新增知识点
1.元明清法律制度第一节元朝法律制度“立法指导思想”
(1)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2)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2.元明清法律制度“犯罪与量刑的特点”
(1)元刑事立法的特点:
①蒙汉异法;
②刑罚制度的变化。
(2)明刑事立法的特点:
①奸党罪;
②充军罪;
③廷杖制度;
④“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3)清刑事立法的特点:
①发遣刑;
②死刑制度;
③维护满族特权的刑事法律内容;
④文字狱。
3.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第一节清末法律制度
“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大理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
诉讼法:《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六编与《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四编。
4.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第四节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商事立法”
1929 年国民党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民商合一”制定原则。由于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没有编定统一的商法典,但颁布了大量单行商事法规,对不宜编入民法典的商法内容加以规范。1929 年1 月,立法院成立商法起草委员会,在清末及北洋政府已有立法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编撰,尤其注意吸收近代西方最先进的法律原则。这一时期颁布的单行商事法规主要有:《保险法》,1929 年公布;《票据法》,1929 年10 月颁布施行;《公司法》,1929年12月颁布施行,1946年修正;《交易所法》,1930 年6月施行;《海商法》,1931年1月施行;《中央银行法》,1935年5月公布施行;《破产法》,1935年10 月施行。
5.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第四节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诉讼审判制度”
(1)普通法院系统
国民党政府的普通法院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实行审检合署制,检查机关置于法院内。
(2)特种刑事法庭
始设于1927年,是受理特种刑事审判程序案件的法庭。设立特种刑事法庭为屠杀共产党人和爱国进步人士提供了组织及程序保障。
新大纲更改知识点
2011年考点
法律的正式渊源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三、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商事立法及其特点”
新大纲删除知识点:“蒙汉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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