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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国籍制度分析——2011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考试宪法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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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大纲已经发布,今年的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中,专业综合考试Ⅱ出现一些细微的变化,其中一方面就是在考点涵盖的内容上。以宪法为例,其考查内容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节中增加了“国籍的概念”。新增加的概念在考试中出现的几率很大,而且这个概念也是考生在复习中易忽视或者说易混乱的知识点。
国籍,指的是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由国籍法规定。取得国籍主要有出生和入籍两种方式。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国际上有血统制和出生地制两种原则。属地制,是当事人依出生地而取得国籍,不问父母的国籍,孩子出生在本国即取得本国国籍。英美法国家倾向于此原则。血统制,也叫属人主义。采用血统原则的国家,无论其出生何时何地,国籍必须随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国籍。
我国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原则。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取得中国的出生国籍:A、“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4条)。B、“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C、“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
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申请人须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二是须出于本人自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中国人的近亲属,及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中有一人为中国公民;B、定居在中国;C、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中国革命和建设做出过杰出贡献等。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此外,我国国籍法规定我国公民只能拥有一个国籍,即中国国籍原则,我国不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例题】甲出生在加拿大,父亲是加拿大人,母亲是中国人,父母定居在加拿大。根据中国国籍法的规定,关于甲的国籍的正确表述是( )。
A.不具有中国国籍
B.具有双重国籍
C.无国籍
D.具有中国国籍
【答案】A
【解析】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B项错误。加拿大采出生地主义,甲具有加拿大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中国采用血统兼出生地标准。《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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