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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政法干警中国法制史基础知识汇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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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法干警中国法制史基础知识汇总(3)
第三章 秦汉时期
第一节 秦统治者的法律思想
一、事统上法
李斯:通过税收来赏赐贵族功臣,以便控制;
官僚制的建立保证了皇帝的专制和独裁,废除了世卿世禄;主要奉行法家主张,但同时坚持一个理论基础,即阴阳五行说,认为采取严刑峻罚正好符合五德之说,制定法律,统一全国的法律、文字、货币、度量衡
二、事皆决于法的法律思想
秦始皇出游时通过李斯等人到处刻碑立传歌颂功德,其中也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三、严刑峻法,深督轻罪
先秦法家思想的继承者和实践者,将严刑思想发展到极致;秦律将重刑思想具体化
四、“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
焚书坑儒的建议由李斯提出,各家思想的存在使得人们道古而非今,易引起人们对政府的不满;有敢继续谈论诗书者弃市;对巩固政治有利,但把政治问题的辩论变成了对文化思想的迫害,只会使社会矛盾加剧
第二节 汉初黄老思想
秦朝的灭亡宣告了法家学说的破产;批评专任法治的法律思想,主张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黄老之学产生于战国中期,发展于齐国;代表作《黄帝四经》及老子著作;战国很多法家人物都曾学习黄老之学;早期黄老之学具有明显的道法结合,以法为主的性质;西汉统治者将其作为施政的指导思想,推行于政治生活中;汉初的黄老之学不仅仅是先秦黄老之学的简单再版,它是儒道法三学相互渗透的产物
一、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统治者要遵从天道和人道:轻徭薄赋和慎行(目标明确,要维护其统治)
二、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能靠武力夺取天下,但不能靠武力保住天下;所谓文武并用,从法律上讲就是德刑相济为用;主张德为先,刑为末;文帝特别注重对人民的教化
三、罚不患薄,约法省刑
专政任刑既不利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也不利于缓和阶级之间的矛盾
表现最突出的是汉文帝:废除了“连坐”,废除了“诽谤妖言”罪(无辜者免遭杀戮;使皇帝听到真实的声音),废除肉刑(用笞刑代替)
二、奖励农耕,轻徭薄赋
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农为本;一方面想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如果老百姓四处流散,统治者将不得民心
三、作用
1. 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重要基础,法制建设上吸取秦律的基础上有自己的指导思想
2. 为由秦朝的法家法律思想的统治转变为西汉中期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统治发挥了过渡性的桥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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