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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汇总(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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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汇总(16)
第十四章 法律与社会
第一节 法律与经济
法律和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法律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生产关系,即人们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制度化。其次,法律根据生产关系的要求,构建经济体制,为生产资料的生产、交换和分配提供制度框架。再次,法律还通过权利、义务、责任、制裁等调整手段,规制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
一、法律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一方面,法律只能在它的经济基础所蕴含的可能性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地选择;它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趋势等,都主要是由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和要求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法律虽然根源于经济基础,但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力量,它又超越于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
(一)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首先,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
其次,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基本内容。
再次,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
(二)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首先,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其次,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再次,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最后,法律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
二、法律与生产力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与生产力发生联系的,而生产力则是通过制约生产关系而制约法律的。生产关系是联系法律与生产力的中介。
(一)社会生产力通过制约生产关系的变化,决定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运动是不可避免的,而法律正是缓和、消除这一矛盾的主要手段。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是社会生产力。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凡是良法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凡是恶法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法律影响生产力的途径主要有:法律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生产力要素之一的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法律通过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劳动者对劳动对象的利用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通过保护知识产权,确立科学的经济管理规则,使科学技术在生产力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法律与政治
一、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法律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约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仍有不同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律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律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律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政治对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价值追求发展变化。
2.法律对政治的作用。法律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具体表现为:
(1)法律与政治体制。
(2)法律与政治功能。
(3)法律与政治角色的行为。
(4)法律与政治运行和发展。
二、法律与政策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
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作为社会调整的两种基本形式,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走向法治化的进程中,必须协调好这二者的关系,使其各自在适当的领域内发挥最大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都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它们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二者的意志属性不同。
第二,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三,二者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第四,二者的稳定性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二)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调整方式上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
第一,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第二,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第三,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第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正确认识这二者的关系,就是要看到二者之间的互补性。它们实际上是在功能上互补的两种社会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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