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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资讯] 广东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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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08: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的规定,从2001年起,有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分配来我市安置。为做好我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圳市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经部队有关部门确定,由国务院军转办和广东省军转办下达当年安置计划,并符合深圳市的接收安置条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二、由深圳市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区负责安置管理。
          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一方转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的,由留队一方的驻军所在区接收安置。
          三、深圳市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转业时的军队职务每月发给地方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团职1200元,副团职1100元,营职1000元。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自主择业期间受刑事处罚的,其有关待遇按照受刑事处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地方补贴,列入市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统筹解决。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深圳市房改条件的,可优先购买市或区住宅管理部门建设的一套安居房。尚未购房者,可优先租住市、区住宅管理部门提供的一套(间)周转安居房。购(租)安居房的具体办法由市、区住宅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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