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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资讯] 惠州市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安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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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08: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含未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和技术9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下同)实行考核计分、分类选岗的安置办法,按照由安置部门提供单位岗位和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根据职级、分数高低先后选择安置岗位的步骤进行。
          一、分数由基础分和考核分组成。
          二、基础分每人统一计60分。
          三、考核分:以档案材料为基本依据,对军龄、任职年限、奖励、特殊工作环境(指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贡献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对惩戒进行减分。
          (一)军龄分:军龄每一年计1分。
          (二)任职年限分:任职达到最低年限后每满一年计1分。
          (三)奖励分:获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一次计30分;获大军区或军兵种授予的荣誉称号一次计25分;获一等功一次计20分;首次获二等功计10分,以后再立二等功一次计2分;首次获三等功计5分,以后再获三等功一次计1分;“嘉奖”、“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等部队一般性表彰和集体立功不计分。因同一事项受到两种以上奖励的,按照最高奖项计分一次。奖励分累计不超过30分。
          (四)特殊工作环境分:边远艰苦地区(同上)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含代职)每满一年计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五)贡献分:在驻惠部队工作每满一年计0.2分;原籍或入伍地在惠州的计4分。
          (六)惩戒分:行政处分--警告一次减2分、严重警告一次减4分、记过一次减6分、记大过一次减8分、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一次减10分、撤职一次减12分;党内处分--警告一次减3分、严重警告一次减6分、撤销党内职务一次减10分。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可累计减分,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四、市军转办根据省军转办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量化计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
          五、市军转办根据当年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数量与拟安置单位分别按1∶1.2的比例预留安置岗位,按照上述干部的职级、分数高低,依次分别约请军队转业干部选岗。选岗的顺序为:先高职级,后低职级;先高分,后低分。职级相同的军队转业干部分数相同的,按任职时间先后顺序选岗;任职时间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后顺序选岗。选岗结束后,形成安置初步方案,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有关要求,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在选岗时,遇有需要回避的职位,应当主动回避。
          七、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各县、区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法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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