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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辅导] 2012年导游考试导游实务案例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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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5: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一: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6 e' f) j2 k' S7 z6 L$ p: E
  案情介绍9 o, X9 |9 W$ O1 U
  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如果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Y5 W( G+ e  b2 m" f
  案例分析
# u8 }' a  R. m$ l! |' ]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 k+ d2 Y2 M) q+ `
  一、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的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0 r" C$ I' b' a" G- [
  二、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 S+ E, I  y0 h+ l  三、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旅游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组合产品,旅游的费用是吃、住、行、游、购、娱和提供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价格。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必须以对方“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根本性违约是指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既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个别景点遗漏,不应该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 M) k; d) w* F! N2 C5 M7 X  案例二 旅行社、旅游者双方违约怎么办?% j8 e/ |8 }$ k, B$ R6 [
  案情介绍" [! N7 J% R: R4 o* i( Y- w
  1988年10月,郭某等12名旅游者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黄山4日游,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规定;该旅游团交通为双飞,即从北京飞黄山,游程结束后乘汽车赴芜湖再飞回北京。但合同中没有约定乘哪家航空公司何种机型的飞机。9 Q' ^$ [0 ?; H# p9 j4 h
  旅游团游完黄山下来,还有充裕时间,导游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又带旅游者浏览了翡翠谷西古民居和蛇馆及水晶馆,每人交此段车费,门票费和导游服务费120元。第四天早晨,赴芜湖乘联航飞机返京。郭某等个别旅游者以联航飞机不安全且飞机降落在南苑机场,回家的交通不方便,而部分客人已通知家人在首者机场接机为由,拒绝退房返京,要求从黄山乘国航飞机返京。黄山接待旅行社反复向客人解释,地接社是按合同行程操作,如旅游者对此行程有异议应回北京向组团社交涉,并答应如果旅游者从南苑机场回家交通不方便,旅行社可租车到机场去接。经过协商,只有两名旅游者乘大轿车赴芜湖,其他旅游者滞留在黄山的宾馆,导致误机。) D: M( v0 V( M5 m$ ~
  当日下午,郭某等旅游者到黄山市旅游局投诉,诉称导游擅自减少“老街”计划内景点,又违反规定增加游览项目,收费过高,而且旅行社从芜湖返京安排不合理,要求从南京或者杭州飞北京,并赔偿损失费1万元,黄山旅游局及旅游质监所负责人到宾馆处理此旅游纠纷,认定加游的景点收费不合理,退赔所收的全部费用,并对导游做出停团3个月、罚款1200元的处罚,并责成旅行社重新购买芜湖飞北京的机票,待旅游者回到北京后,再由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认定误机责任,旅游者坚持不从芜湖返京,这一处理方案未果。' d! _4 b" u3 k% l( d7 y
  滞留的第二天上午,郭某等10名旅游者又到黄山市政府上诉,在市政府有关人员的协调下,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者从芜湖至北京的返程机票款4330元(旅行社承担了误机损失费590元),滞留两晚住宿费1200元,由旅行社代订黄山至杭州的汽车并支付部分费用200元。旅游者滞留3天后离开黄山。
# A7 a5 v3 E6 Q, d8 I& m) L3 ~  回京后,郭某等10名旅游者向国家旅游局质监所书面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误工费、年终奖、在杭州的住宿和交通费、精神补偿费共计23210元,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经过审理,认为郭某等到人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决定撤消立案,不予受理。
6 q, ]9 ~7 Z3 `( E2 H( N  案例评析
. ?! J9 o( s+ S& S/ _6 r# s  通过这起旅游纠纷,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应该从中吸取一定的教训。, y  u- r; V4 c
  旅行社应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作为旅行社的导游,应该严格按照旅游合同安排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在保证完成计划内景点游览的前提下,如果旅游者提出增加游览项目的要求,应征得所在旅行社的领导的同意,并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实施。
& l, e0 a% @& e! _5 b" y" g3 b  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旅游合同,应尽可能地做到详尽。本案中,如果旅行社对返京航空公司的飞机,在何机场降落等事先作出明示,就不会发生认识和理解上的争议。2 O$ q# L) r, q: o% `0 R
  作为本案的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必须要慎重,应认真审查每一项条款,如果对返京航空公司或机场有特殊要求,应及时提出来,加以协商,并一定要用文字予以表述。合同一旦签定生效,就必须受其约束,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从芜湖乘机返京”,合同规定是明确的,旅游者拒绝从芜湖乘机,显然是违约行为,不应该得到支持。旅游者以旅行社安排返京机场不合理及游览减少一个景点,多收费为由,滞留不归,是十分不理智的行为,由此而导致双方都遭受了更大的损失。《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民事责任。”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的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应由双方各自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旅行社增加景点的收费不合理,黄山市旅游局已做出退赔决定,不再审理。旅行社违反合同遗漏景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旅行社已支付旅游者滞留期间的住宿费,故不再予以赔偿。旅游者违反由芜湖乘机返京的合同规定,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该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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