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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辅导] 09年导游资格考试法规知识案例分析及详解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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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5: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7)
, Q! v/ R/ O! t" V+ y  1998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地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到北京来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一些景点。在征得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位客人加收了50元钱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在团队活动其间,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由于夏天气候炎热,加上团队老人较多,故此,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并对高某额外增加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7 Q$ `. \1 i8 d$ x3 i( i) v% Q
  请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
# [1 }# ^5 m" y/ Y& l9 C  (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7 ~# w, K+ [6 ]. @  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上两项均属于导游人员应尽的义务。2 C9 W" x' X& v; s- r" [# F
  (2)应给予该导游员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样的处罚?$ e0 P" c  e7 W, w- a  T3 d
  答:《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该《条例》还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0 h# _% }- I, u; K8 o/ p, H  (案例8)
2 j! p3 M: j& {$ D+ `5 A7 X  1998年2月6日至11日,李某等18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按合同约定应于2月10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取消。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11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班,拟改乘大巴赶回昆明。经与旅游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15日,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李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其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
3 o0 v- v. I: o  请问:
; v* y( Z$ p- j; b5 I6 Q6 J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该旅行社是否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 @; n+ K  Y0 q: d8 T. T) e  答:旅行社违约,但应当免除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按合同约定,旅游者应乘飞机返回昆明,应属违约。但旅行社违约是由天大雾雷电天气,航班被取消所致(或答是不可抗力所致)。) w- ]6 j; `: n3 K
  (2)旅游者投诉要求是否合理?依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应如何处理这起纠纷?
3 p1 Z7 S4 r/ i0 \  答:旅游者的投诉要求不合理。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者滞留西双版纳属于其自身的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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