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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试题] 2012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刺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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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2: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1、 某工程的总承包商甲在例行的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某分包工程的施工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于是要求分包商乙限期整改。但乙拒不执行,最后该隐患酿成大祸,给建设单位丙造成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关于该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丙有权要求甲承担全部50万元的损失
B.丙有权要求乙承担全部50万元的损失
C.丙有权要求甲承担30万元的损失,乙承担20万元的损失
D.丙只能要求乙承担主要责任,赔偿40万元的损失,剩余部分由甲承担  

标准答案: d  

解  析:【试题解析】《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不论是工程总承包还是施工总承包,由于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均应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向建设单位负责。如果分包工程发生问题,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分包工程已分包为由推卸自己的总承包责任,而应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来源】该考点来自教材的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的第二节: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22、 某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由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经原发证管理机关同意,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可以延期( )。
A. 6个月        B. 1年         C. 3年        D. 5年  

标准答案: c  

解  析:【试题解析】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考点来源】该考点来自教材的第六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第一节: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3、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发现设计图纸不符合技术标准,施工单位正确的做法是( )。
A.按原图纸继续施工
B.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C.通知监理工程师后继续施工
D.自行修改正确后施工,向建设单位提出增加费用  

标准答案: b  

解  析:【试题解析】《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考点来源】该考点来自教材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第二节: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4、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关于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表述错误的是()。
A.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B.按图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C.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D.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标准答案: c  

解  析:【试题解析】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
(1)依法发包工程;(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9)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题中C选项为建设单位的义务。
【考点来源】该考点来自教材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第二节: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5、 某工程公司承包施工的项目,在竣工交付后的第4年由于屋面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导致工程的直接损失15万元,维修恢复费用20万元。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工程公司应当()。
A.不承担任何费用
B.承担直接损失费用15万元
C.承担维修恢复费用20万元
D.承担直接损失费用15万元及维修恢复费用20万元  

标准答案: d  

解  析:【试题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损毁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保修的质量问题是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对于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维修的经济责任承担应当按下述原则处理:
(1)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6)因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考点来源】该考点来自教材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第五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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