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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2年一级建造师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命题考点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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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2: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十三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教材解读】
  一、概念
  《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合同的特征
  在承揽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按约定获取报酬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三、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权利意味着对方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此处仅就双方的义务进行阐述。
  1.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材料检验的义务。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2.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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