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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命题考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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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2: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五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教材解读】
  一、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具有以下特征:
  (1)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3)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4)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
  (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三、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也称可得利益),是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四、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约定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定赔偿损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损失计算原则与标准,确定赔偿损失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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