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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2年一级建造师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命题考点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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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2: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十五 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教材解读】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3)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1.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2.租赁合同的类型
  租赁合同根据租赁标的物不同,可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此外,根据是否约定租赁期限,还可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1)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另一种是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此外,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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