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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2年一级建造师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命题考点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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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2: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十七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教材解读】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
  (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3)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
  2.受托人的义务
  (1)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3)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
  (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
  (5)承担赔偿的义务。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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