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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命题考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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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2:5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Z3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一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教材解读】
  一、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1.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规定,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不同施工阶段产生的作业噪声限值为:土石方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75dB,夜间55dB;打桩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各种打桩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85dB,夜间禁止施工;结构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混凝土施工、振捣棒、电锯等),噪声限制是昼间70dB,夜间55dB;装修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吊车、升降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62dB,夜间55dB。所谓夜间,是指晚22点至早6点期间的时间。
  2.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申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禁止夜问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4.政府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四、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五、大气污染的防治
  1.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的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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