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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命题考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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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2: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五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教材解读】
  一、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资料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质量保修范围。
  (2)质量保修期限。
  (3)承诺质量保修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二、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损毁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保修的质量问题是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对于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维修的经济责任承担应当按下述原则处理:
  (1)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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