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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2年一级建造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命题考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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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2: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Z3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五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教材解读】
  一、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11项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结合建设工程实践,其中7种尤为重要: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如强制隔离、强制约束)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如伤残抚恤金、遗属抚恤金、福利金、救济金等);(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如财产义务、行为义务,典型表现为乱收费、乱摊派);(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但是,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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