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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精讲班第8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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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2: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Z30106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依据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2条进一步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6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8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履行如下法定义务:
(1)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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