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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精讲班第9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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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2: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lZ30107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和设计的重要依据,其勘察成果是否科学、准确,对建设工科安全生产具有重要影响。
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还规定,“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提出建议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同时规定:“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U]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U]的措施建议。”
3.承担后果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同时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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