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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精讲班第7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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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2: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Z301063~1Z301064
lZ30106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2007年6月1 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条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l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考试用书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这里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9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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