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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精讲班第7讲(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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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2: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一)《安全生产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3~75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读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
1.事故调查的管辖
(1)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末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地域管辖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1)组成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2)成员的来源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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