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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2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辅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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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2: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Z301141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法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1)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l)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l)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上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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