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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考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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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2: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一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教材解读】
  一、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2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
  此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该办法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五、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1.招标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落实招标条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
  2.禁止发包的规定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六、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1.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投标报价;(3)施工组织设计;(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3)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与金额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d。
  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七、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八、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1.联合体投标的特点
  联合体投标有如下特点:(1)联合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参与投标是各方的自愿行为;(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3) 联合体各方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2.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均应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条件,如相应的人员、设备、专业技术、资金以及资质证书等。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协议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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