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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工程法规命题考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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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2: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命题考点四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
  【教材解读】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绝对权;(3)物权是财产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物权的种类
  

  三、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
  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五、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 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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