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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2年一级建造师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命题考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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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2:5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一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教材解读】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2)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
  张强加给另一方。
  (3)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当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
  表示是一致的。
  

  三、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合同法》中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是有效的。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合同权利正好是对方的合同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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