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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教材解读命题考点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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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3: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Z206000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
  命题考点十五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
  【教材解读】
  一、工程变更的范围
  (1)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工程变更的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改变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改变任何工作的质量和性质;
  3)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删减任何工作,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5)任何永久工程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
  6)改动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2)根据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质量标准等其他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其中设计变更包括: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二、工程变更的程序
  (1)提出工程变更。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业主方、监理方、设计方或承包商等单位都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工程变更。
  (2)工程变更的批准。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应该交与工程师审查并批准。
  (3)工程变更指令的发出及执行。
  三、工程变更的责任分析与补偿要求
  (1)施工方案变更要经过工程师的批准,不论这种变更是否会给业主带来好处(如工期缩短、节约费用)。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过程、施工方案本身的缺陷而导致了施工方案的变更,由此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应该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业主向承包人授标前(或签订合同前),可以要求承包人对施工方案进行补充、修改或做出说明,以便符合业主的要求。在授标后(或签订合同后),业主为了加快工期、提高质量等要求变更施工方案,由此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可以向业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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